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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洽顺食品原料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建华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734509850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嘉善县天凝镇官溇村2组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3
(2024)浙0421民初34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嘉善县洽顺食品原料厂
姚**
嘉善县人民法院
2
2024-02-22
(2024)浙0421民初34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嘉善县洽顺食品原料厂
姚**
嘉善县人民法院
3
2021-04-19
(2021)浙0421民初14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县洽顺食品原料厂
嘉兴品源食品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30
2021-10-18
(2021)浙0421执18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县洽顺食品原料厂、嘉兴品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善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的“月礼高档礼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构成了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委托商”和“被委托商”等信息的“中秋月饼礼盒(热加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至案发,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月礼高档礼盒”259盒,货值金额2424.24元,无违法所得;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中秋月饼礼盒(热加工)”162盒,货值金额466.56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1000.00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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