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鸿瑞大酒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诗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5MA5YGA3P5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永昌路三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云阳市监处罚〔2024〕25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26日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于2019年1月15日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至2024年1月14日,在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永昌路三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4年3月4日,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云阳县鸿瑞大酒楼进行检查,负责人程诗均在现场并全程陪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签发日期2019年1月15日,有效期至2024年1月14日,已超过有效期,现场正在经营。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关闭了店面,停止了经营活动。截至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查获时止,由于当事人经营中购买食品制作原材料的相关凭证和票据未进行记账,无法提供点菜单、收款票据等资料,无法认定营业收入。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 并严格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警告同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