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4MA0QX42L6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维邦商场2-201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区市监处罚﹝2024﹞255号
2024年5月16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厨房热菜白圆盘进行抽检。2024年5月30日,我局收到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2024-JD-01-1712-171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检出)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故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2024年8月7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区市监处罚〔2024〕21号),给予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行政处罚。2024年11月5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黑色圆盘(自洗)进行抽检。2024年11月20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2024-JD-01-5410-5410),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实测值:0.011MG/100CM2)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曹洁、周玉龙至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检验结果及复检权利、期限。同时对该单位厨房洗消间进行检查,洗消间内所有餐饮具已清洗完毕放置消毒柜进行消毒,消毒柜能够正常使用且记录消毒内容,现场查验洗洁精在有效期内且能够提供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故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2024年12月4日,经我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调查,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郭辉委托授权厨师长牛国良进行案件后续调查处理,2024年12月17日对厨师长牛国良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核实,确认其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通过调查和询问厨师长牛国良得知,抽检批次餐具为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固定用来盛酱牛肉的黑色圆盘。2024年11月5日抽检当天,当事人将使用完后的黑色圆盘收回后清理餐盘中食物残渣,用洗涤剂进行清洗,清洗结束后放在装满清水的清洗池内冲洗餐盘上的洗涤剂,最后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因当事人使用洗涤剂用量未严格把控,洗消设备不完善,冲洗洗涤剂未使用活水,导致使用餐具抽检不合格,故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整)。
5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2
乌达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9号
2024年9月26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维邦商场2-201商铺的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郭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4MA0QX42L69)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停用防排烟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688号)1份、现场照片1张等证据证实。
给予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18
3
乌区市监处罚﹝2023﹞60号
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乌海市乌达区维邦商场2-201商铺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酒店消防通道安装有一部电梯,井道顶部吊装电动葫芦一个,通过钢丝绳吊装轿厢,进行货物运输,未能提供安装技术资料。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电梯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对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5月5日对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员:汤波(职务:采购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酒店消防通道安装有一部电梯,该电梯构造为井道顶部吊装电动葫芦,通过钢丝绳吊装角钢框架轿厢组成,电梯共两层,由一层运行到二层,使用电梯内部安装的启动开关运行,主要进行菜、食品原料、水果等货物运输,不允许员工上下。该电梯为2019年酒店施工时开始使用,未获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5月4日检查当天正在使用该电梯。该电梯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没有安全防护门、防止坠落装置、超载报警等安全防护装备,未进行定期检验,由酒店雇人自行检验。目前,已无法联系到该电梯安装人员。乌海市华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整)。
10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