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董地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彬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5MA7GU16A0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董地乡联和村一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7
(2023)黔0525民初43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
纳雍县董地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纳雍县人民法院
2
2023-04-13
(2023)青28民初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刘**,刘*,荆门市瑞鹏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市顺洋农资有限公司,高**,路*,纳雍县董地煤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家猫煤业有限公司,金**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纳﹞煤监管罚﹝2026﹞7号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纳雍县董地煤业有限公司高硐煤矿主副水仓掘进作业规程》规定主副水仓每隔100米布置一个巷道变形量观测站,实际未布置,现场检查时,主水仓掘进工作面已掘221m。(2)《纳雍县董地煤业有限公司高硐煤矿中央变电所掘进作业规程》规定在C1-C3段爆破作业时,每次炸药使用量为18.6Kg,查看2026年1月26日早班中央变电所掘进工作(C1-C3段)放炮记录,煤矿单次爆破作业使用炸药量为54Kg。(3)《主水仓掘进工作面》规定“锚杆托板紧贴岩面,不得松动”,现场多数未紧贴岩面,部分锚杆松动。2.矿井未在主水仓绞车房设置自救器补给站。3.2月3日现场检查时,主水仓掘进工作面当班班长秦桂平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4.112运输石门内布置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和瓦斯抽采管路,在巷道在岔口处需悬挂在同侧或者交叉时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5.现场检查时,112运输石门正在检修喷浆机,但喷浆机开关把手未闭锁。6.111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抽采管路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部分未使用的单孔抽采接头闸阀损坏后直接使用编织袋进行封堵,漏气严重。7.112运输石门开口段安装的单轨吊车轨道遭受淋水侵蚀未采取措施。
纳雍县董地煤业有限公司纳雍县董地乡高硐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
175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6-03-09
2
矿安监黔煤执四罚﹝2025﹞2-102号
1.从业人员违章作业。(1)+1735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有一根锚索长度为360mm,超过作业规程设计的锚索外露长度为150~250mm的规定。(2)+1735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现场检查时掘进工作面巷道高度为3.9m,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超过2.5m时必须采用阻燃、抗静电柔性网或锚网进行防护的迎脸支护措施;2.地面在用的空气压缩机站内设置的ZBK380空压机综合保护装置未启用,空气压缩机及储气罐在超温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3.+1735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内工作人员维修带式输送机时,带式输送机启动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未闭锁;4.+1735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对照;5.通过复看视频监控,2025年9月8日11时48分,主副水仓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进入空顶区域作业;6.主斜井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1735轨道石门联络巷口未设上下人平台;7.主水仓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机车的撒砂装置无砂;8.主水仓掘进工作面、1735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现场检查时,司机均离开座位,未切断机车电源。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四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第二款;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3;5.《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项;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五项;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
1.从业人员违章作业。(1)+1735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有一根锚索长度为360mm,超过作业规程设计的锚索外露长度为150~250mm的规定。(2)+1735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现场检查时掘进工作面巷道高度为3.9m,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超过2.5m时必须采用阻燃、抗静电柔性网或锚网进行防护的迎脸支护措施;2.地面在用的空气压缩机站内设置的ZBK380空压机综合保护装置未启用,空气压缩机及储气罐在超温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3.+1735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内工作人员维修带式输送机时,带式输送机启动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未闭锁;4.+1735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对照;5.通过复看视频监控,2025年9月8日11时48分,主副水仓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进入空顶区域作业;6.主斜井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1735轨道石门联络巷口未设上下人平台;7.主水仓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机车的撒砂装置无砂;8.主水仓掘进工作面、1735轨道石门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现场检查时,司机均离开座位,未切断机车电源。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四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第二款;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3;5.《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项;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五项;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3.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4.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5.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6.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7.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8.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85,000.00)。
2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0-28
3
黔﹝纳﹞煤安罚﹝2025﹞29号、29-1号、29-2号、29-3号、29-4号、29-5号、29-6号、29-7号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①通防副总工程师彭红、通防科长田维未检查中央变电所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及施钻安全技术的落实情况,现场检查时,第9-2、10-9号钻孔施工结束只进行临时连抽,未进行注浆封孔,9-8号瓦斯抽放钻孔支管阀门关闭,未对注浆管进行封堵,瓦斯从注浆管溢出。②机电副矿长丁德登、机电副总工程师陈玉贤未认真组织主要通风机司机进行岗前培训,主扇司机于2025年6月9日到矿后,仅进行培训1天就上岗作业;2.煤矿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业和操作规程。(1)2025年6月24日中班监控员何志远发现主扇停运报警信号弹出时,未认真查看报警原因便直接将报警信号关闭,违反了《监控员岗位责任制》中第2条规定的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部的运行状态,发现传感器高报、断线或低至报警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汇报。(2)2025年6月24日中班主要通风机司机黎昌兰误操作将2#主要通风机输出频率35Hz调至为0Hz,导致22时07分至23时04分2#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违反了《主通风机房管理制度》中第8条规定的任何人不得停止主扇的运行;3.2025年6月24日中央变电所施工瓦斯抽采钻孔,现场作业人员杨龙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4.主要通风机房内未安装轴承温度计;5.2025年6月19日13时35分副斜井提升绞车2#跑车防护装置传感器通讯故障,矿车运行至2#跑车防护装置处时2#跑车防护装置不能正常运行,导致矿车撞上2#跑车防护装置造成脱轨;6.副斜井井底两道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对纳雍县董地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00),对矿长张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元整(¥4,150.00),对监控员何志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元整(¥4,150.00),对主要通风机司机黎昌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元整(¥4,150.00),对通防副总工程师彭红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通防科科长田维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机电副矿长丁德登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对机电副总工程师陈玉贤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8365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5-08-05
4
黔﹝纳﹞煤安罚﹝2024﹞58-1号
1.煤矿主斜井掘进工作面及瓦斯超前治理措施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人掘进作业时未按《防误揭煤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短探短掘工作。2.副斜井由地面直接入井的排水管未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3.煤矿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查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11月1日15时10分左右,煤矿副斜井提升矿车时挡车装置为常开状态。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6,000.00)
46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4-12-09
5
黔﹝纳﹞煤安罚﹝2024﹞43-1号
1.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记录。2024年8月6日夜班生产经理康宏、2024年8月20日中班和8月23日夜班项目经理蒋清华带班出井后,未将入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2.瓦斯超前治理措施巷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头处未设警示牌。3.瓦斯超前治理措施巷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机头处,未设防护栏。4.矿井地面变电所未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5.主斜井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分流管与主管连接处漏气,不具备良好的气密性。6.主斜井掘进工作面施工瓦斯抽放钻孔未记录每个钻孔的接抽时间并定期测定钻孔的浓度、负压。7.瓦斯超前治理措施巷使用掘进机掘进,2024年8月27日20时54分左右司机离开操作台未切断电源。8.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查阅煤矿视频监控系统发现2024年8月27日20时54分30秒至20时54分49秒,瓦斯超前治理措施巷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贺先和在皮带上行走。9.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查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8月23日早班主斜井瓦检员陈礼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入井。10.矿井没有按要求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副斜井部分隔爆水袋水量不足40L,未及时补充。11.主斜井掘进工作面预抽瓦斯,第1-5、2-5、3-5、4-5、5-5、1-3、2-3、3-3、4-3、5-3、6-3、7-3、8-3、9-3号钻孔孔口负压低于13kPa。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116,000.00)的处罚
116000.00元
纳雍县能源局
2024-11-16
6
纳自然资罚字﹝2024﹞53号
纳雍县董地煤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永久性建筑物
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纳雍县董地乡联合村389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纳雍县董地乡联合村村民委员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8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679500.00元
纳雍县自然资源局
2024-06-06
7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3﹞3-076号
1.煤矿未严格落实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1)2023年10月31日22时48分至23时00分,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岩巷)甲烷传感器T1监测瓦斯浓度数据由0.00%增长至0.41%;2023年10月31日22时48分至23时12分,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岩巷)甲烷传感器T2监测瓦斯浓度数据由0.02%增长至0.28%;(2)2023年11月6日13时12分至13时23分,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岩巷)甲烷传感器T1监测瓦斯浓度数据由0.00%增长至0.33%;T2监测瓦斯浓度数据由0.02%增长至0.32%。煤矿瓦斯日分析报表中未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2.回风斜井掘进工作面(岩巷掘进)从10月16日开始有瓦斯涌出异常变化,未采取人工观测、物探和钻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等手段综合分析(现场检查时,煤矿正在打地质钻孔进行分析);3.地面集中空气压缩机站在储气罐出口管路上未加装释压阀。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