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陈老太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涂佳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CDRUL62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重庆路北侧综合楼独单元底层由西至东第3-4间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25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其经营场所的牌匾为“涂记土豆片”,主要从事小餐饮和网络经营等餐饮服务。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原料于2024年1月5日(购进绿帝牌白木耳)从西塞山区百味香卤料批发部购进。当事人购进的数量为10包,购进金额共计:150元。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食品原料主要是用来熬制银耳汤,最后一次使用是在2026年3月15日。涉案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45元(制作15碗银耳汤,每碗价值3元)。因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银耳汤免费提供顾客食用故未建立完整的使用记录、以及相关食品的销售台账,不能计算其使用上述涉案食品原料烹制食品的货值金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并提交了《情况说明》《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整改报告》原件各1份,并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当事人再三恳请本局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酌情给予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且在本局立案调查后已积极完成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当事人陈诉申辩的理由成立,本局予以采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绿帝牌白木耳”1包(已开封使用147.1克,剩余27.9克);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