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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鲁双月注册资本:10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3683432346B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交警队西3公里)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9
(2022)内2223民初27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2
2022-06-02
(2022)内2223民初9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3
2022-04-01
(2022)内2223民初9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白乃日木达拉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4
2022-04-01
买卖合同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白乃日木达拉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5
2022-03-23
(2022)内2223民初7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6
2022-03-23
买卖合同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7
2022-03-11
(2022)内2223民初640号
追偿权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8
2022-03-11
追偿权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9
2021-02-01
(2021)内2223民初393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10
2020-12-15
(2020)内2223民初6082号
追偿权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张**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6-09
(2022)内2223民初9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2
2022-03-31
民间借贷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3
2019-01-06
追偿权纠纷
原告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30
2021-06-07
(2021)内2223民初30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14
2021-03-16
(2021)内2223执489号
追偿权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追偿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1-03-29
2021-03-17
(2021)内2223执817号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佟*追偿权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1-02-02
2020-08-20
(2020)内2223执2612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20-07-22
2020-03-18
(2020)内2223财保18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4-03
2020-03-25
(2020)内2223执保61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7
2019-12-26
2019-12-19
(2019)内2223执3122号
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包**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12-26
2019-12-19
(2019)内2223执3121号
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9-05
2019-07-10
(2019)内2223执恢12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苏日嘎拉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7-20
2018-12-16
(2018)内2223执294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处罚〔2025〕1012号
兴安盟金秋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从事掺混肥料的生产、销售。为了长远发展,于2014年注册了“”、兴天化等商标用于包装标识;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取得了5284356号1项发明专利,14202775、16461085号等7项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申请外观专利。于2023年3月11日,法定代表人鲁双月与哈尔滨市呼兰区韵恒包装制品销售经销部订购了标有“本包装外观已申请国家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兴天化掺混肥料包装袋,用于销售其生产的掺混肥料;又于4月11日在该经销处增购了5000条蓝色掺混肥料包装袋。该批包装袋按11928354号注册证的商标标识加印了图案,该图案的"鑫金秋"字样的"鑫与金秋"不平行,改变了商标标识。 至案发时止,因消费者购买其掺混肥料时,是出于对企业的信赖而订单购买,并未关注是否标有“本包装外观已申请国家专利,仿冒必究”宣传用语,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00.00元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扎赉特旗知识产权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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