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辉公裕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兴莲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9MAB2YLKD5D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双丰镇双河村七组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河市监处罚﹝2026﹞56号
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白河县辉公裕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该单位库房发现有10盒“辉公裕腊肉干”,包装盒上标注有“优质猪肉”,盒内装有辉公裕腊肉干原味和麻辣味各一袋(250克/袋),包装盒、袋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内容均为“能量1070千焦(KJ),蛋白质43.7克(g),脂肪7.0克(g),碳水化合物4.0克(g),钠1172毫克(mg)”,原味和麻辣味营养成分表数值一样,而该单位现均未能提供腊肉干营养成分检测报告及宣称“优质猪肉”的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辉公裕腊肉干”予以查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批准立案调查。 2026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包装材料库房检查时,发现库房内堆放有原味、麻辣味和混装“辉公裕腊肉干”的塑料包装袋36件1300个/件,以及原味、麻辣味“辉公裕腊肉干”铝箔包装袋9件24000个/件,其中:辉公裕腊肉干(原味)包装袋上标明的营养成分表内容为“能量973千焦(KJ),蛋白质40.6克(g),脂肪7.0克(g),碳水化合物1.4克(g),钠979毫克(mg)”;辉公裕腊肉干(麻辣味)包装袋上标明的营养成分表内容为“能量1034千焦(KJ),蛋白质41.2克(g),脂肪8.2克(g),碳水化合物1.8克(g),钠1499毫克(mg)”。执法人员同时对该单位生产车间检查时发现,工人正在包装的腊肉干(250g/袋),包装袋上标明的营养成分表内容同上,包装袋上已无“严选 优质猪肉”文字。执法人员在该车间还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6年6月3日生产的产品名称为辉公裕腊肉干(混合口味装)(净含量:500克)27盒,包装盒内装250g袋装辉公裕腊肉干(原味)和(麻辣味)各一袋,包装盒和包装袋上标明营养成分表内容同上,包装袋上也无“严选 优质猪肉”文字。该单位现场提供了腊肉干(原味和麻辣味)营养成分检测报告,证明上述辉公裕腊肉干营养成分表数值的来源依据。 经调查,该单位生产腊肉干使用的猪肉都是从生猪定点屠宰场购进的普通猪肉,虽然均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但无任何依据能证实该单位使用的是“优质猪肉”。涉案辉公裕腊肉干营养成分表数值是该单位依据2024年6月29日受委托生产的侬佳手撕腊肉干(麻辣味)的检验报告数值,自认为原味和麻辣味没有区别,就把原味和麻辣味营养成分表统一为一个营养成分表。2025年至2026年3月8日该单位共生产辉公裕腊肉干(原味)30袋(250g/袋),盒装辉公裕腊肉干(原味、麻辣味混装)40盒(500g/盒),除10盒500克盒装辉公裕腊肉干未售出被依法扣押外,其他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分别为30.00元/袋和70.00元/盒。涉案货值金额共计为3700.00元,其中违法所得为1287.75元。
1、没收被依法扣押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辉公裕腊肉干”10盒; 2、没收违法所得1287.75元; 3、罚款2000.00元。罚没款合计3287.75元。
2000.00元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2
白河市监处罚﹝2026﹞7号
2025年11月8日以来,我局陆续收到多份投诉举报信分别反映称:2025年11月5日、2025年11月8日、2025年11月18日分别通过抖音平台在“白河县辉公裕食品”购买的由白河县辉公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兔肉干,该产品外包装盒(500g)与盒内的大包装袋(250g)及独立的小包装袋(铝箔纸袋)标注的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不一致;配料表中标注有“天然调味料”,未标出具体所使用成分名称;标注的执行标准GB/T 23586-2009已废止等问题。2025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白河县辉公裕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在该单位库房内发现有3盒净含量为500g的礼盒装“兔肉干”,该“兔肉干”包装盒侧面标注的标签内容为:产品名称:兔肉干,配料表:兔肉、食用盐、菜籽油、红干辣椒、天然调味料,净含量:500g,执行标准:G/BT 23586-2009,生产许可证:SC10461092900850,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12个月,生产企业:白河县辉公裕食品有限公司,电话:0915-7062966,营养成分表等内容。执法人员通过负责人童龙军手机“抖店”APP点击进入“白河县辉公裕食品”店铺页面主页,点击“商品管理”,显示有:售卖中23,已下架4,在售卖中发现有“礼盒装兔肉干500g装”,销量14,库存4985,¥98,点击商品显示该包装图片侧面标签与上述库房内库存的包装盒标签一致,投诉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属实。 经查,该款礼盒包装的兔肉干是根据订单生产,接单后生产销售,同种包装盒兔肉干先后共售出15盒,销售价为98.00/盒,货值金额共计1470.00元,即违法所得为1470.00元。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依法扣押的不合格包材;2.没收违法所得1470.00元;3.罚款1500.00元。罚没款合计2970.00元。
1500.00元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