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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鑫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阳德勤注册资本:1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421083316422760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湖市峰口镇恒继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0
买卖合同纠纷
洪湖市鑫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姜**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20
(2026)鄂1102民初6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洪湖市鑫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姜**
裁判文书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2-10
买卖合同纠纷
洪湖市鑫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01
2020-04-24
(2020)鄂1083行审44号
非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洪湖市鑫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06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食品的外包装标签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处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100元。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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