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佑财 | 注册资本:13000.000000万香港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00779125957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钦廉林场那丽分场场部旁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1
(2023)桂0702民初375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苏**
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
2023-08-18
(2023)桂0702民初2851号
劳动合同纠纷
朱**
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3
2023-05-17
(2023)桂0702民初99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沈**
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4
2023-02-16
(2023)桂07民终5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
申**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2-16
(2023)桂07民终5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
黄**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2-16
(2023)桂07民终57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
陈**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1-05
(2022)桂0702民初5189号
劳动合同纠纷
黄**
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8
2023-01-05
(2022)桂0702民初5190号
劳动合同纠纷
黄**
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9
2023-01-05
(2022)桂0702民初5188号
劳动合同纠纷
朱**
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09
(2022)桂07民终1688号
劳动争议
陈**
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3
2021-10-20
(2021)桂0702民初4518号
劳动争议
沈**、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01
2023-11-03
(2023)桂07民申3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黄**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2-01
2023-11-03
(2023)桂07民申31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黄**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钦市环罚﹝2025﹞64号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9日至9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年产 60万张牛皮革和50万手打手套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并于2009年投入生产。2020年,当事人在现有复鞣配套车间2楼、后处理车间一车间1楼、后处理二车间2楼区域新增1条手工喷浆生产线,于同年12月建成投产。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建有10个手喷台、4台辊涂机,配套建有集气装置、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等环境保护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该手工喷浆生产线属于“十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其他”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需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且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当事人在该生产线未取得环评批复、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2月投入生产,直至 2025年9月9日方取得该生产线环评批复。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200000.00元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7
2
钦关缉违字[2024]30号
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将其公司申领的B721222A0002号来料加工手册中的成品“蓝湿牛皮头层”120.087吨以来料深加工监管方式转入其申领的B721222A0003号来料加工手册作为料件,出口报关单号721220220122000371,出口核注清单号QD721222E000007502,进口报关单号721220221122100526,进口核注清单号QD721222I000003277。2024年4月3日,当事人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向钦州海关主动披露上述违规结转情况。经海关计核,120.087吨蓝湿牛皮头层货物价值人民币844968.16元。
当事人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作为加工贸易企业,不依照规定办理结转手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主动向海关披露违规行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减轻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0.8万元。
8000.00元
钦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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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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