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雨白秋酒业加工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显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AL1E067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中水镇花桥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5]25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5月12日办理营业执照、2022年01月05日办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开始从事白酒生产销售。
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储存间发现1坛土曲苦荞酒。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土曲苦荞酒进行称重,其中空坛重量:17斤,加入涉案土曲苦荞酒重量:69.8斤,故涉案土曲苦荞酒:52.8斤。
经办案人员调查,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的土曲苦荞酒是以苦荞、土酒曲、水为原料的固态法生产的蒸馏法苦荞酒。2025年3月当事人使用从农户王显菊采购的苦荞400斤和从农户金梅花采购的土酒曲为原料试生产了59斤土曲苦荞酒,销售价均为50元/斤。至2025年9月22日,上述土曲苦荞酒除4斤销售给抽样人员用于检验,2斤销售给安毅,剩余库存52.8斤,其中有0.2斤的损耗。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酿制土曲苦荞酒时因忘记在煮酒的过程中对头酒进行掐头,导致甲醇含量超标。
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仅能提供涉案土曲苦荞酒生产原料供货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商品进货复印件,无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无销售记录。当事人陈述涉案土曲苦荞酒是试生产,因此未对已生产的土曲苦荞酒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后再销售。
当事人在2025年9月22日收到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后,于当日立即制作《召回公告》并将其张贴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要求消费者将购买的不合格土曲苦荞酒退回,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已召回1斤该批不合格土曲苦荞酒,并向购买不合格土曲苦荞酒的消费者诚挚道歉。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该案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回复:3、在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一般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按照“全部收入”计算,即不扣除成本。故本案货值金额:59斤×50元/斤=2950元,违法所得:(4+2)斤×50元/斤=300元,当事人对购买了涉案不合格土曲苦荞酒的顾客进行了退款,退款金额为5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250元。
本案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被抽样检验的土曲苦荞酒已查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土曲苦荞酒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拍摄图片3张,证明涉案土曲苦荞酒的标签及执法人员对涉案土曲苦荞酒斤进行称重(不合格土曲苦荞酒52.8斤)的事实。
证据四、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检验报告(No.DBJ25520500702530684ZX)1份,证明涉案土曲苦荞酒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白酒复检申请书》、《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六、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LT00251000041)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复检的土曲苦荞酒经复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七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