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驿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景雯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AYW8B3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九龙苑5号1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6
(2024)浙民再2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诸暨市回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杭州龙驿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南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08-30
(2024)浙0109民初118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朱**
杭州龙驿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3-11-27
(2023)浙01民终105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南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俞**,诸暨市回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龙驿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9-06
(2023)浙0105民初6715号
合同纠纷
杭州龙驿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亿诚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5
2023-07-17
(2023)浙0105民诉前调5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龙驿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亿诚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92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从某某(杭州)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两款榴莲加工食品,一款为“某某烤榴莲(纯榴莲肉)”共2438盒,进货价格4.72元/盒,计货款11507.36元,另一款为“某某烤榴莲(带土豆泥)”共788盒,进货价格4.15元/盒,计货款3270.2元。经查,上述两款食品系某某(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5日生产,其中,“某某烤榴莲(纯榴莲肉)”系将榴莲肉打成泥状,置于锡盒内,再铺一层芝士;“某某烤榴莲(带土豆泥)”系将榴莲肉和土豆粉打成泥状,置于锡盒内,再铺一层芝士,两款食品均为150g/盒,8盒/袋,真空包装,无标签标识,需烤制后食用。当事人采购的上述两款食品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应属预包装食品。2026年1月5日当天,当事人将“某某烤榴莲(纯榴莲肉)”销售给了杭州某某洗浴有限公司288盒,售价5元/盒,计货款1440元;销售给了上海某某酒店有限公司500盒,售价5元/盒,计货款2500元;销售给了杭州某某洗浴有限公司360盒,售价5元/盒,计货款1800元,合计销售数量1148盒,货值金额5740元,查封的1216盒该款食品按销售价5元/盒计,货值6080元。除查封的1216盒外,因案涉食品系某某(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的试制食品,尚有74盒已给当事人的员工食用。同日,当事人将另一款“某某烤榴莲(带土豆泥)”销售给了绍兴某某洗浴有限公司144盒,售价4.4元/盒,计货款633.6元;销售给了上海某某酒店有限公司500盒,售价5元/盒,计货款2500元;销售给了杭州某某浴业有限公司144盒,售价4.4元/盒,计货款633.6元,合计销售数量788盒,货值金额3767.2元。故,两款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5587.2元(自食除外)。因账期原因,当事人与某某(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尚未结账,也未与杭州某某洗浴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结算账款,根据协查情况,以及杭州某某洗浴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食品已无法召回,相关货款不再与当事人结算。经对某某(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调查,相关的货款亦不再与当事人结算,故,当事人尚无获利情况。另查,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尚未获利,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25〕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无标签的“胤膳烤榴莲(纯榴莲肉)”152袋(1216盒),并处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