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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殷永章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6051814960X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1号锦绣江南二期40号楼106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1
(2025)苏0707民初3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连云港赣榆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
2025-03-06
(2025)苏0707民初3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连云港赣榆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5
(2025)苏0707民初30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连云港赣榆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4
2023-09-06
(2023)苏0707民初6749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
杨**,江苏德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5
2023-08-14
(2023)苏0707民初6749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张**
杨**,江苏德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6
2021-07-30
(2021)苏0707民初545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德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临洪湿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7
2021-07-16
(2021)苏0707民初545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德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临洪湿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04
2021-08-27
(2021)苏0707民初545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苏德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临洪湿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监处罚〔2025〕X00089号
2025年7月14日和2025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相关规定。2025年8月11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并指定秦磊、宋帅、李宁和万林杰负责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与连云港房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为赣榆区学士苑小区产品编号分别为10007083和10007085的2台电梯提供维保服务,期限为2025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为赣榆区明珠书香苑小区编号为ZSC5818的电梯提供维保服务,期限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当事人与连云港市赣榆美麟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为赣榆区美麟海韵天城小区产品编号为GEH2205和GEJ1470的2台电梯提供维保服务,期限分别为2024年7月27日至2025年7月26日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电梯均在当事人维保合同约定期限内,且均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维保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5月12日和2025年7月8日,当事人在对赣榆区学士苑小区编号为10007083的电梯进行季度维保和半月维保时,在明知-1F层门运行卡阻的情况下,未对层门自动关门装置进行维修,就在维保记录中将“层门自动关门装置”一栏打了“√”表示功能正常;2、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在对赣榆区明珠书香苑小区产品编号为ZSC5818的电梯进行半年维保时,在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不能可靠动作且层门门扇与立柱间隙超标的情况下,未对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进行维保且未逐层检查层门与立柱间隙,就在维保记录“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和“层门、轿门门扇”栏中均打了“√”表示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工作正常且门扇各相关间隙符合标准值;3、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在对赣榆区美麟海韵天城小区产品编号为GEH2205的电梯进行半年维保时,在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装全装置动作已不在行程范围内且功能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对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装全装置进行维保,就在维保记录“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装全装置”一栏中打了“√”表示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工作正常;4、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在对赣榆区美麟海韵天城小区产品编号为GEJ1470的电梯进行半年维保时,在轿厢应急照明已经失效和对重缓冲器电气装置已不在动作行程范围内且功能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对轿厢应急照明和对重缓冲器进行维保,就在维保记录“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和“耗能缓冲器”栏中打了“√”表示应急照明工作正常和耗能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5、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对赣榆区学士苑小区编号为10007085和10007083的2部电梯进行季度维保的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40000元
40000.00元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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