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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张佳丽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佳丽注册资本:1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103MAEL6A5L5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南昌市西湖区珠宝街41号(原张家祠2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西市监处罚〔2026〕53号
当事人因涉嫌虚假宣传,我局于2026年4月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万思凯、鄢光奇为办案人员。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西湖区张佳丽餐饮店(张佳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EL6A5L5J;经营地址:南昌市西湖区珠宝街41号(原张家祠26号);经营者:张佳丽;身份证号码:36012120010816****;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注册日期:2025年05月28日;发证机关: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编号:JYDJ23601039001450;经营者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庵前村庵前自然村9组224号;联系电话:19843488251。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4月1日,我局接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治安管理(巡警)大队移送的违法线索,反映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珠宝街41号的西湖区张佳丽餐饮店(经营者:张佳丽)涉嫌将标签标注配料为鸭肉、牛脂肪的“M5雪花火锅涮肉卷”冒充肥牛卷进行销售。随案移送的材料包括该大队于2026年3月31日对当事人张佳丽制作的询问笔录,笔录中当事人承认使用主配料为鸭肉的“M5雪花火锅涮肉卷”制作店内“肥牛卷”菜品并对外销售。 接到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日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菜单中确有“肥牛卷”菜品在售,在当事人进货所用的微信小程序“集结岭”中存在“M5雪花火锅涮肉卷”的进货记录,但现场未查见该原料。据当事人陈述,该原料已在公安机关调查后自行下架,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M5雪花火锅涮肉卷”的进货票据及相应生产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 执法人员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及公安机关移送的询问笔录,初步认定当事人使用主料为鸭肉的产品冒充牛肉卷进行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日对上述线索进行案件来源登记,2026年4月2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4月3日及4月8日,执法人员先后对当事人进行了两次书面询问。本案于2026年4月13日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西湖区张佳丽餐饮店(张佳丽)在店铺内宣传菜品“涮肥牛卷”使用的主料是肥牛卷,自2025年8月23日开始上述1种菜品实际使用的是以鸭肉为主要材料的“M5雪花火锅涮肉卷”。2025年8月至2026年4月2日,当事人共购进“M5雪花火锅涮肉卷”15次,合计17件,进货价总计495.2元。每件“M5雪花火锅涮肉卷”,含两包,每包重1.25KG,每件可制作菜品“肥牛卷”3份,共计制作51份。店内“肥牛卷”标价为每份15元,使用上述“M5雪花火锅涮肉卷”制作的“肥牛卷”共销售765元。 另查明,自2025年8月23日起,当事人通过“集结岭”小程序采购“M5雪花火锅涮肉卷”,该肉卷配料表为:鸭肉、牛脂肪、生活饮用水,主要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执法人员指导,当事人跟供货商索证后提供了“M5雪花火锅涮肉卷”的生产商资质文件及对应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治安管理(巡警)大队移送的违法线索(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两份、店铺内菜单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1项虚假宣传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4.“M5雪花火锅涮肉卷”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产品出厂检测报告一份,证明经营的肉卷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认错保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事实。 6.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案件性质:鉴于以上事实,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将鸭肉含量为主的商品标为肥牛卷售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的违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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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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