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乌马河区鸿鑫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丽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1MA1B2KJC3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乌马河区幸福小区25号厢房楼1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152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某人推销购入带有南孚品牌注册商标字样的南孚聚能环4电池(5号电池、7号电池各一盒),共两盒,每盒60粒电池。
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商品位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展示销售,5号电池剩余27粒,7号电池剩余54粒,共81粒,已全部当场扣押。当事人未提供上述电池的销售记录。根据商品所粘贴价格签,上述两盒带有南孚品牌注册商标字样的南孚聚能环4电池(5号电池、7号电池)的售价均为2元/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40元。据当事人陈述,涉案电池进货价为1.6元,缺少的39粒电池均已销售,获利为15.6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其他涉案侵权商品。当事人未向本局提供涉案电池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进货台账、销售记录。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自行对店内的货物进行盘点,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良好。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当事人销售的南孚聚能环4电池(5号电池、7号电池)进行了辨认,不是该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商品,并于2025年5月22日出具了《辨认书》【(2025)南孚509019号】,当事人对辨认的方式和结果均无异议。
没收81粒侵犯商标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拾伍元陆角
0.00元
-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