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9532293XT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市壶关县黄山乡牛盆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2-20
(2020)苏0903民初1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6
2020-05-06
(2020)苏0903民初10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103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2-16
2017-02-16
(2017)晋0427执11号
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11-29
2016-11-29
(2016)晋0427民初7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107945.60元
民事案件
4
2016-11-25
2016-11-25
(2016)晋0427民初6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3488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6-01-14
2016-01-14
(2015)壶民初字第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潞安华亿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142895.00元
民事案件
6
2015-12-31
2015-12-31
(2015)壶民初字第7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博太科电气(山西)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3-12-04
2013-12-04
(2013)长民初字第379号
劳动争议
山西长治红山煤业有限公司诉王*、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9.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壶)煤监管罚﹝2026﹞2号
2026年6月4日,壶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HSR001胶轮车无尾气净化处理装置;2.15501工作面支架第13#、15#、46#超前支架压力值不足20MPa;3.15507回风顺槽、15507运输顺槽二级备用风机未设置故障闭锁功能;4.15501综采工作面7#、14#支架初撑力不足24Mpa的安全隐患。以上事实第一条事实缺乏认定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第二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公司第一条事实缺乏认定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第二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罚款。
150000.00元
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16
2
晋(壶)煤监管罚﹝2026﹞3号
2026年6月9-15日,壶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15501综采工作面15-16#液压支架区域为小窑破坏区,顶板破碎,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2.1561定位卡故障,未显示人员轨迹;3.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操作规程等职责;4.该矿将井下南翼胶轮车运输大巷及五采区辅运巷喷浆工程承包给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该施工队于5月28日离矿);5.15501回风顺槽端尾电话不通;6.15501综采工作面设备检修停电期间,中部81号人员定位分站备用电源不起作用,无法监测工作面人员情况的安全隐患。
第一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四条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第五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六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三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四条根据新版《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于2026年5月28日发布,自2026年7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潞安永昌工贸有限公司都隶属于晋能控股集团,因此该隐患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则该隐患不违法,不涉及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罚款。
200000.00元
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16
3
晋(壶)煤监管罚﹝2026﹞1-1号
2026年1月22-23日,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和壶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机运队皮带检修工马月方2026年1月23日八点班,7:27-9:48分工作期间,未随身携带定位卡,人卡分离。2、油脂库周围未设置“易燃易爆”“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以上事实第一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立案调查。
该公司第一项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规定,第一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2026-02-27
4
晋(壶)煤安罚﹝2026﹞1-1号
2026年1月22-23日,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和壶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机运队皮带检修工马月方2026年1月23日八点班,7:27-9:48分工作期间,未随身携带定位卡,人卡分离。2、油脂库周围未设置“易燃易爆”“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以上事实第一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立案调查。
该公司第一项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条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规定,第一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2026-02-27
5
晋(壶)煤安罚﹝2025﹞1号
2025年8月7日-8日,壶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山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1、壹台运料无轨胶轮车无日常检修记录,无维护保养记录;2、2025年8月7日8点班地面叉车司机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的安全隐患涉及行政处罚。上述行为第一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立案调查。
该企业第一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壶关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