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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林芝市波密县顺达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庆亮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404007355402786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西藏林芝市波密县车队临街左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10
(2021)藏0329民初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林芝市波密县顺达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何**
洛隆县人民法院
2
2021-01-25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林芝市波密县顺达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何**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0-10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林芝市波密县顺达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贾**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07
2021-04-29
(2021)冀民申1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林芝市波密县顺达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6
2020-08-10
(2020)藏0424执54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执行人与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6-30
2019-06-26
(2019)冀10民终3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林芝市波密县顺达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0-30
2019-03-13
(2018)冀1003民初36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林芝市波密县顺达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与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波市监处罚[2025]4号
2025年5月28日,由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销售的车用尿素液,商标:蓝海能源、规格10升/桶、生产商:河北致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4月25日,进行了监督抽查。2025年7月4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SHA225Z0219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杂质含量(钠)项目不符合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 32)》标准,依据2025年林芝市成品油,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材料,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该公司站长张欣签收并填写结论告知书回执,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5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通过查看进货单据和现场清点,确认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存涉案批次车用尿素液共计67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对产品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5张),并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波市监强措字〔2025〕19号)及财务清单(编号:20250019),由该公司站长张欣签字并确认。2025年8月8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由该公司站长张欣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4日从贡觉县大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上述批次车用尿素液共90桶,进货价30元/桶,进货金额2700元。在其经营场所内以45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5月28日抽检当天,已销售7桶,库存83桶,截止2025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日,共计销售23桶,库存67桶。故本案货值金额为4050元,销售总金额为1035元,违法所得为34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站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站长有权处理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代表法定代表人签收法律文书、提供材料等。 3.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0000199)、西藏自治区监督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202505240019)各1份,证明抽样工作是在告知当事人的前提下开展,所登记的相关信息当事人知晓并签字确认。 4.2025年7月4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SHA225Z02195)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车用尿素液不合格的事实。 5.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签署的检验结论告知书回执(ASHA225Z02195)1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履行告知义务且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6.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出货单、车用尿素液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SHA224Z03144),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但并未注意到该报告与涉案产品非同一批次。 7.2025年8月5日,
罚款0.41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155.00元
波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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