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祁阳市荣浩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伍文荣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1121MADKMAKF67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黎家坪镇木马街道纸袋厂2层201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祁市监处罚〔2025〕26号
2024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国家总局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样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黎家坪镇木马街98号的湖南金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康公司)库存的22顶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开展国家监督抽查,该批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规格型号为600mm*180mm*200mm A3.5 B06,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5.26,执行标准:GB/T11968-2020 GB 6566-2010,销售价5元/块,抽样基数5520块,其中检样15块,备样7块,备用样品封存于检验机构。 2024年8月28日,本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交单(交办编号:永州2024-08-042)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抗压强度项目不符GB/T11968-2020标准,依据《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2024JC1266)。当日,执法人员向金康公司送达检验报告(NO:2024JC1266)。 2024年8月29日,金康公司向湖南省局提交关于申请复检报告的请示,申请复检。 2024年10月14日,本局收到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墙体屋面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NO:G1240110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抗压强度不符合GB/T11968-2020标准,依据《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复检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向金康公司送达复检检验报告(NO:G12401108)。 2024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向金康公司授权委托人许鹏程、当事人祁阳市荣浩新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伍带利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及金康公司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01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从事建筑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制造、销售。2024年5月8日,当事人与金康公司签订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金康公司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全部生产及销售,承包时间从2024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8日,承包价格为每年40万元,双方约定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进行生产,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2024年5月26日,当事人共生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规格型号:600mm*180mm*200mm A3.5 B06)5520块,销售价5元/块。2024年6月25日,国家总局对该批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抗压强度不合格;2024年8月29日,金康公司向湖南省局提交申请复检,复检检验结论仍为抗压强度不合格。截至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并未销售出该批次抗压强度不合格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当事人于当日对本批产品(除无偿提供检验部分)进行了填坑处理。执法人员计算该批次抗压强度不合格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产品货值金额为27600元,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已对其生产的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填坑处理,故对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不予没收,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7600元。
27600.00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