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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兴建顺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建荣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27MABNYQM98K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惠达家园9号楼1单元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一罚﹝2026﹞29号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单位承建的镇原县燃气管道改造项目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列支的278,385.86元账面成本未取得相关扣除凭证。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9月9日向你单位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你单位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发票,你单位于2026年9月10日出具无法补开发票的情况说明。综上,你单位2024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8,385.86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43.60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8,342.2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7,085.57元。(二)印花税方面:你单位承建的镇原县燃气管道改造项目签订买卖合同3,943,658.49元,签订建设工程合同3,569,474.87元,签订机械租赁合同892,252.43元;承建的镇原县西区供热项目签订买卖合同10,548,180.89元,签订建设工程合同7,102,499.05元,签订机械租赁合同732,673.59元;承建的夏河县油江塘北路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签订买卖合同305,752.73元,签订建设工程合同2,088,824.65元,签订机械租赁合同151,164.00元,以上合同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合计应补缴印花税37.18元,其中第四季度应补缴印花税37.18元;2023年合计应补缴印花税4,985.16元,其中第一季度应补缴印花税957.11元,第二季度应补缴印花税1,140.80元,第三季度应补缴印花税1,637.95元,第四季度应补缴印花税1,249.30元,;2024年合计应补缴印花税5,021.26元,其中第二季度应补缴印花税1,649.75元,第三季度应补缴印花税3,316.49元,第四季度应补缴印花税55.02元。以上合计应补缴印花税10,043.60元。证据资料1:记账凭证复印件、专业分包结算书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证据资料2:合同复印件及统计表;证据资料3:企业情况说明;证据资料4: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资料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8,564.64元
38564.64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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