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新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577517792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华严街106弄(1-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390号
当事人**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4年5月9日8时至9时24分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鄞州区百丈街道华严街106弄(1-12)店门外摆放多筐蔬菜用于经营活动,占地面积约为3平方米。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正。经查,其曾于2024年3月13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柒拾元整(¥77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柒拾元整(¥770.00)。
7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05
2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013号
当事人**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4年4月1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街道华严街106弄1-12号店门口摆放多筐蔬菜用于经营,占地面积约10平方米。实施了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
8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29
3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938号
当事人**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4年4月12日8时至8时59分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鄞州区百丈街道华严街106弄(1-12)店门外摆放多筐蔬菜用于经营活动,占地面积约为4平方米。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正。经查,其曾于2024年3月13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
8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17
4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419号
宁波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4年2月26日7时至9时25分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鄞州区百丈街道华严街106弄(1-12)店门外摆放多筐蔬菜用于经营活动,占地面积约为8平方米。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正。经查,其曾于2024年2月2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
8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13
5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30号
当事人**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4年1月15日7时至8时35分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鄞州区百丈街道华严街106弄(1-12)店门外摆放多筐蔬菜用于经营活动,占地面积约为2平方米。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正。经查,其曾于2023年10月27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2-21
6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3﹞第002966号
当事人**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3年10月8日7时至9时46分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鄞州区百丈街道华严街106弄(1-12)店门外摆放多筐蔬菜用于经营活动,占地面积约为6平方米。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正。经查,其曾于2023年7月7日、2023年4月26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
8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0-27
7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682号
当事人**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3年6月8日15时左右至15时40分被查期间,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街道华严街106弄(1-12)的店门前摆放多筐蔬菜用于经营,占地面积约为2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制发了编号为2302746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时改正,并接受复查。2023年6月9日9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店门前仍然摆放多筐蔬菜用于经营,占地面积约为2平方米,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店外经营行为。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6日、2023年4月15日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