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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新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577517792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华严街106弄(1-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252号
当事人宁波市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5年12月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华严街106弄(1-12)实施了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当事人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宁波市鄞州区华严街106弄(1-12)将多筐蔬菜置于门外售卖,占地面积约为8平方米。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且当事人曾于2025年10月24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
68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24
2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773号
当事人宁波市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5年9月19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华严街106弄(1-12)实施了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在店外摆放数筐蔬菜用于经营,占地面积约6平方米,经本机关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改正。经查,当事人曾于2025年7月23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
68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4
3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101号
宁波市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5年6月16日7时30分时,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华严街106弄(1-21)处将数筐蔬菜摆放于店铺门口外,占地面积约为7平方米,且现场无法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7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
68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23
4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539号
宁波市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5年3月28日9时30分时,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华严街106弄(1-21)处将数筐蔬菜摆放于店铺门口外,占地面积约为6平方米,且现场无法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
68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17
5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16号
当事人宁波市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5年1月21日7时至7时16分被查期间,在鄞州区华严街106弄(1-12)店外摆放数筐蔬菜用于经营,占地面积约8平方米。执法队员现场开具了编号为2501026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整改并接受复查。2025年1月22日09时30分执法队员复查时,发现该店外仍然摆放着数框蔬菜用于经营,占地面积约5平方米,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经查,当事人主动配合查清案件事实,但曾于2025年1月7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
68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25
6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390号
当事人**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4年5月9日8时至9时24分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鄞州区百丈街道华严街106弄(1-12)店门外摆放多筐蔬菜用于经营活动,占地面积约为3平方米。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正。经查,其曾于2024年3月13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柒拾元整(¥77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柒拾元整(¥770.00)。
7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05
7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013号
当事人**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4年4月18日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街道华严街106弄1-12号店门口摆放多筐蔬菜用于经营,占地面积约10平方米。实施了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
8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29
8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938号
当事人**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4年4月12日8时至8时59分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鄞州区百丈街道华严街106弄(1-12)店门外摆放多筐蔬菜用于经营活动,占地面积约为4平方米。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正。经查,其曾于2024年3月13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
8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17
9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419号
宁波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4年2月26日7时至9时25分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鄞州区百丈街道华严街106弄(1-12)店门外摆放多筐蔬菜用于经营活动,占地面积约为8平方米。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正。经查,其曾于2024年2月2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870.00)
8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13
10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30号
当事人**裕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严经营部于2024年1月15日7时至8时35分在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鄞州区百丈街道华严街106弄(1-12)店门外摆放多筐蔬菜用于经营活动,占地面积约为2平方米。本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正。经查,其曾于2023年10月27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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