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明珍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660155948E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临沂经济开发区东纵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6
(2023)鲁1392民初944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徐**
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06-25
(2015)青金商初字第3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
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徐*,金**
裁判文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6-02-0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
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徐*,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27
2018-07-17
(2018)鲁13民终2396号
劳动争议
张**、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102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8-18
2020-05-11
(2O19)鲁13执4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6-16
2019-12-23
(2019)鲁1392执恢6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1-02
2019-03-22
(2018)鲁13执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1-07
2018-10-15
(2017)鲁13执153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1-03
2017-10-12
(2016)鲁13执1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临沂市华扬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1-03
2017-10-12
(2017)鲁13执1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2-20
2018-04-27
(2017)鲁1392执4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0-24
2017-04-26
(2016)鲁02执7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1-25
2015-11-17
(2015)临兰执字第3187号
不当得利纠纷
鲁南技师学院、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62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经开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8号
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A区、C区、E区仓库未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逾期未整改。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A区、C区、E区仓库未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隐患未整改,属于仍有1处以上3处以下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对应罚款幅度为40%-60%量罚阶次,处罚金额的量罚区间为2.3≤A≤3.2万元。在调查取证期间,由于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未主动向我大队提交隐患整改复查申请,不具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也不具备其他从重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129号)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经开消限 字〔2025〕第0019号)1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5〕 第0187号)1份、对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康帅《询问笔录》1份、对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沙伟龙《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违法单位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证实。
现决定给予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30500.00元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2-10
2
临经开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6号
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A区、B区、C区、D区、E区、F区仓库建筑面积分别为20721.66㎡、10473.83㎡、19086.55㎡、7722.4㎡、19569.55㎡、16686.5㎡,其中A区、C区、E区、F区仓库均存放家电,货架高度大于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属于丙类高架仓库。B区、D区仓库之前存放钢材现空置未使用。F区仓库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1条、第8.1.8条,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A区、C区、E区仓库未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4.0.1条、第12.0.1条,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应设置自动喷淋头数量为7884个,实际设置自动喷淋头1740个,未设置自动喷淋头数量为6044个;应设置烟感报警器数量为1115个,实际设置烟感报警器数量为277个,未设置烟感报警器数量828个,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中设备数量占此类应设置总数量10%以上,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应罚款幅度为30-70%量罚阶次,处罚金额的量罚区间为1.85<A≤3.65万元。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建筑面积为94260.04平方米,规模划分为10000<S(㎡),量罚细分梯次为3.05<A≤3.65万元。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中设备数量占此类应设置总数量的78%,要求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中设备数量占此类应设置总数量10%以上,每增加10%以上提一个梯次处罚。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具体违法情形已经是一般违法范围内最高梯次,无法上提一个梯次处罚,所以量罚细分梯次仍为3.05<A≤3.65万元。在调查取证期间,由于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未主动向我大队提交隐患整改复查申请,不具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也不具备其他从重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129号)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经开消限字〔2025〕第0019号)1份、《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违法单位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证实。
现决定给予山东华派克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3000.00元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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