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汀县新桥佰盛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仕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21MA8RN5BY3A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长汀县新桥镇新桥村商业街6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汀市监新处罚〔2025〕12号
经查及当事人陈述,涉案长豆(豇豆)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从龙岩市新罗区逸嘉星食用农产品商行以7.1元/公斤的价格购入的,共购入了5.48公斤,并以7.97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涉案长豆(豇豆),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抽检,抽检涉案长豆(豇豆)的数量为2.766kg(含备样),余下的2.714kg中销售了1.174kg,剩余的1.54kg已于当日进行销毁处理。经检验,涉案长豆(豇豆)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2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原店长刘维富在抽检现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凭证。在执法人员要求补交相关材料后,其提交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并非该批次长豆(豇豆)的检测报告,送检单位和检测日期与追溯码所显示的信息完全不一致。在对当事人现任店长陈雪金进行第二次询问时,陈雪金自述在进货时未能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是在执法人员明确要求其提供相关凭证后,才向供应商索要检查报告,并且在未对报告真实性进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就直接提交给了执法人员。后续,当事人重新提交了该批次长豆(豇豆)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当事人未完全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履行的义务要求。本案货值金额计算为43.68元(5.48kg×7.97元/kg),违法所得计算为3.43元[3.94kg×(7.97元/kg-7.1元/kg)]。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邓仕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维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雪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XAXHY-G05128)1份9页、《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豇豆)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维富的《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雪金的《询问笔录》2份、供货商龙岩市新罗区逸嘉星食用农产品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货商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超市生鲜供需合同复印件1份、新百盛收货单(锦瑞贸易)电脑打印件1份、供货商信息电脑打印件1份、商品销售汇总报表1份、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照片打印件2份、上市凭证照片打印件1份、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以及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豇豆)的具体情况; 第四组: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复查申请报告》、《召回公告》各1份及现场公告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
0.00元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2
汀市监新处罚〔2024〕28号
2024年6月15日,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受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长汀县新桥佰盛超市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检。2024年7月8日,我局收到受委托方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XHY-G11027],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3
汀市监新处罚〔2024〕6号
2023年11月13日,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长汀县新桥佰盛超市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检。2023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受委托方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SG2303462),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因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噻虫嗪,噻虫胺严重超标,涉嫌犯罪,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8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作为案件线索移送至长汀县公安局。2023年12月18日,长汀县公安局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现有证据不足,暂无法立案为由,将该案件材料移送回我局。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生姜是从长汀县城的梅林市场内的散户购进的,每次购进的数量是1件/22.5kg(净重量),当事人购进后以每公斤19.9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11月13日,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生姜的抽样基数是10kg,抽样的数量是3.06kg,余下的6.94kg生姜当事人与经营场所内的库存生姜混在一起进行销售。因当事人将多批次的生姜混合在一起销售,无法确定哪一部分为抽检不合格的生姜,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抽样基数是10kg,案值计算为199.6元(10kg×19.96元/kg)。另查明,当事人采购生姜时,没有按规定履行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4
汀市监新处罚(2023)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龙岩市宏升贸易有限公司以16.4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老顾客肉松饼30公斤。该肉松饼的生产者为福建固客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为老顾客,生产日期是2023年2月17日,总购进金额492元。该超市购进后以每公斤19.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7月17日,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上述老顾客肉松饼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8月18日出具了报告编号:A2230295175106016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该批次肉松饼已售出18.66公斤(包括抽检人员抽检的2.67公斤),剩余11.34公斤在产品过期前已退还给供货商。按抽检时该肉松饼的抽样基数和销售单价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4*19.8=79.2元,按该肉松饼抽样基数中的抽样量和进销货单价计算,本案违法所得为2.67*(19.8-16.4)=9.1元。
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1元)
40000.00元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