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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栋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旭洋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DGRC7U5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道仁和路金科城商铺1-1-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4﹞46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晚在洪山区和平街仁和路金科城商铺举行开业典礼。左侧外墙上粘贴的红色广告布写有40余家企业前往祝贺。在其大门左右两侧摆放有两排参与企业送的花篮。花篮后方挂有对外的横幅,横幅内容分别为:“伟大光荣的中国共产党万岁!”、“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万岁!”内容字体为宋体字,横幅的材质为不锈钢框架镶亚克力板,在公司大门左右对称安装。公司门口悬挂牌匾为灰色背景毛体鎏金大字“栋仆”。进门处有一屏风,红木框红色背景上镶有鎏金毛体字“为人民服务”、“毛泽东”的内容。经当事人介绍该场景布置是仿中南海新华门的外观布置的,区别为:新华门左侧内容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当事人公司左侧内容为“伟大光荣的中国共产党万岁”,右侧横幅内容与新华门右侧标语内容一致。“为人民服务”屏风摆放的相对位置与新华门的屏风墙相对位置一致。在进门屏风后有一约2米高毛主席座像,摆放于经营现场大厅的中间位置。毛主席像左手侧壁画为万里长城图,右手侧壁画为千里江山图,两幅壁画均为浮雕壁画。毛主席像后侧的大厅背景墙为黄色布帘背景,左右各插5面红旗,旗杆上套有黄色金属并且悬挂金黄色旗穗。呈倒八字对称性结构。进门左手侧为餐厅和厨房,餐厅摆放有用餐桌椅16套,餐厅周边墙面贴有“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延安精神”、“抗战精神”、“西柏坡精神”、“抗美援朝精神”、“北大荒精神”、“南泥湾精神”、“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2024年8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负责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4〕15-2-61号)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横幅、屏风、毛主席座像等店堂广告的制作发票。当事人于2024年9月24日向我局递交情况说明,告知执法人员:上述毛主席像、横幅、屏风等制作票据在公司停业整改期间,不慎丢失,无法提供。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中摆放毛主席座像,将经营场所外观仿造中南海新华门的场景进行设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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