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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油福同香香油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瑞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1MA709MN05U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南关村南关村滨河路蔬菜市场8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神市监处罚〔2025〕39号
一、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场所发现标签标明生产商为“河北醇油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成品大豆油(净含量20L)20桶,实际桶内为当事人自产芝麻油,当事人将该标有其他厂家标签信息的油桶用于自产芝麻油的暂存容器,也直接销售该种标签的大桶芝麻油,该20L大桶芝麻油的售价为415元每桶,该种标签的大桶芝麻油销售量小,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之规定,本案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83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生产商为“大名县田古农产品商行”生产的香花生米(生产日期2025年2月23日,保质期45天)188袋,该批香花生米是当事人2025年3月9日从大名县田古农产品商行购进用于自产花生酱的原料,每袋25公斤,共购进7吨,进价9700元每吨。当事人在购进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以及购货票据。当事人未使用该过期花生米加工食品,但当事人未对该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之规定,本案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45590元,无违法所得。
一、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芝麻油20桶,2.罚款12000元。 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生产的芝麻油20桶; 3.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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