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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丽娟注册资本:3788.08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00180823759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孝感市文化东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4
(2023)鄂0112民初499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武汉鑫瑞隆祥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3-06-09
(2023)鄂0112民初307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吴**
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3
2022-09-30
(2022)鄂0103民初1112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武汉壹条龙商业运营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4
2022-06-24
(2022)鄂09民终1481号
劳动争议
王*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3-08
(2022)鄂0112民初13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于**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6
2022-03-08
(2022)鄂0112民初13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曹**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7
2022-02-17
(2021)鄂0902民初6851号
劳动争议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王*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8
2021-04-22
(2021)鄂0103民初37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周**,武汉壹条龙商业运营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9
2020-07-13
(2020)鄂0112民初1595号
合同纠纷
朱**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10
2019-10-08
(2019)鄂0103民初3464号
物权纠纷
武汉市航天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武汉壹条龙商业运营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5-24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
张*,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8
2022-04-07
(2022)鄂0112民初13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023.43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18
2022-04-07
(2022)鄂0112民初13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鲜于运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740.04元
民事案件
3
2022-04-29
2022-03-15
(2021)鄂0902民初6851号
劳动争议
王*、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1-12
2021-12-16
(2021)鄂09民终2815号
劳动争议
王*、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02
2021-02-03
(2021)鄂01执复30号
物权案件执行
武汉壹条龙商业运营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复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1-04
2019-08-08
(2019)鄂0112民初7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马**与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1-04
2019-08-08
(2019)鄂0112民初78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曹**与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11-30
2020-06-30
(2020)鄂09民终134号
劳动争议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1-30
2020-06-30
(2020)鄂09民终119号
劳动争议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1-30
2020-06-30
(2020)鄂09民终182号
劳动争议
湖北三江航天物业有限公司、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感市监处罚﹝2025﹞123号
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元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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