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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玛县甲谷乡裁那村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曲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542430MA6T14KK1X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西藏尼玛县甲谷乡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31
(2022)藏0629民初3号
追偿权纠纷
尼玛县甲谷乡裁那村专业合作社
伍***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8
2022-04-06
(2022)藏0629民初3号
追偿权纠纷
尼玛县甲谷乡裁那村专业合作社、伍金强秋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16
2021-03-16
(2021)藏0629民初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与尼玛县甲谷乡裁那村专业合作社、伍金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06
2021-02-22
(2021)藏0629民初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与尼玛县甲谷乡裁那村专业合作社、伍金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尼税罚20251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你公司所属期2024年12月增值税11176.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9.42元、教育费附加167.65元、地方教育费111.77元附加逾期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尼玛县甲谷乡裁那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少缴税款11456.34元处以0.5倍罚款即罚款5728.17元
对尼玛县甲谷乡裁那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少缴税款11456.34元处以0.5倍罚款即罚款5728.17元
5728.17元
国家税务总局尼玛县税务局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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