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腾达通讯手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丽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4MA6KYPL70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金叶路北排(河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16号
经查,当事人2011年左右在迪售通公司开始接触手机行业,于2016年6月20日在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从事手机销售,熟悉各类手机品牌,且对于苹果、华为等商品的价格及正规渠道比较熟悉;当事人在大理裕鑫通讯批发平台购进了苹果PD快充头(高仿)70个,进价30元,合计进价为2100元,售价多数是按60元卖的,共计4200,获利2100元;华为平板膜大概40张,进18元每张,共计720元,用于赠送;苹果20WPD快充头进了20个,进价是25元,共计500元,售价是50元(苹果公司20W充电头建议销售价为149元),共计1000,获利500元;华为66W超级快充套进了20个,进价50元,共计1000元,售价70元(华为公司66W零售价格为149元),共计1400元,获利400元;苹果PD快充线(高仿)有40根,进价是20元,共计800元,售价35元,共计1400,获利600;苹果20WPD套线应该有22套,进价48元,共计1056元,售价80元,共计1760,获利704元;苹果原装PD头充10个,进价115元,共计1150,售价129元,共计1290元,获利140元;华为平板皮套和翻盖皮套总共有20个,进价22元每个,共计440元,用于赠送;华为mate20套装40W进了是15套,进价是40元,共计600元,售价是70元,共计1050元,获利450元;从大理裕鑫通讯进的苹果20W快充头纯白5个,进价25元每个,共计125元,用于赠送。上述商品在公安调查时已卖完送完了。所有商品进货价共计8491元,售价合计12100元,获利共计4894元。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4〕34号)《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其违法经营额应为13385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虽明知所进商品价格明显偏低,但听信大理裕鑫业务员口头说是正品且是相同的品牌相同的质量,当事人因低价格的配件会更好卖,送人有面子,未多想就进了货用于销售、赠送,销售商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且知名度较高的商品应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当事人购入商品的价格与正品的市场价格存在重大差异(上述已列举对比了两款商品建议销售及零售价),由此可认定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漾濞县公安局移送材料中的价格证明(建议销售价格价格参考)、鉴定书(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等印证出当事人所购进的商品来源渠道非官方渠道,在调查中当事人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及相关材料经阅读后表示认可,故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即当事人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十条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94元;
2.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4894.00元。
100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