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江头曼咪民宿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建萍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1MACT5DA44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江北街道办曼戈龙村委会曼咪村小组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人社监罚决字﹝2025﹞16号
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景洪市江头曼咪隐庐酒店项目未严格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公司与施工方办理产值结算的相关凭证、公司向施工方拨付工程款的相关凭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缴纳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凭证等材料。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向你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景人社监令决字〔2025〕60号),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有关资料,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景人社监罚决字〔2025〕16号西双版纳江头曼咪民宿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景洪市江头曼咪隐庐酒店项目,因你司存在未严格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公司与施工方办理产值结算的相关凭证、公司向施工方拨付工程款的相关凭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缴纳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凭证等材料。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向你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景人社监令决字〔2025〕60号),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有关资料,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或到银行(或网银)办理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员:张向前执法证号:24-Z11161监察员:任世情执法证号:24-Z11123联系地址: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清泉路32号联系电话:0691—2140477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4月21日
50000.00元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21
2
景人社监罚决字﹝2025﹞17号
西双版纳江头曼咪民宿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景洪市江头曼咪隐庐酒店项目存在未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工程发包给陈林、吴绍成、黄宝义、陈文武、顾浩、岩飞、易登禄、刘启达、杨元国等个人,导致拖欠岩罕应、雷传梅、二图、玉胆、先维安等共计80名农民工工资合计2016016.08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壹万陆仟零壹拾陆元零捌分)。多次引发群体性上访,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向你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景人社监令决字〔2025〕63号),要求你公司先行清偿景洪市江头曼咪隐庐酒店项目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清偿凭证、支付明细等整改材料报送至景洪市劳动权益保障服务中心一楼105室,你公司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景人社监罚决字〔2025〕17号西双版纳江头曼咪民宿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景洪市江头曼咪隐庐酒店项目存在未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工程发包给陈林、吴绍成、黄宝义、陈文武、顾浩、岩飞、易登禄、刘启达、杨元国等个人,导致拖欠岩罕应、雷传梅、二图、玉胆、先维安等共计80名农民工工资合计2016016.08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壹万陆仟零壹拾陆元零捌分)。多次引发群体性上访,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向你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景人社监令决字〔2025〕63号),要求你公司先行清偿景洪市江头曼咪隐庐酒店项目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清偿凭证、支付明细等整改材料报送至景洪市劳动权益保障服务中心一楼105室,你公司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或到银行(或网银)办理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员:张向前执法证号:24-Z11161监察员:任世情执法证号:24-Z11123联系地址: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清泉路32号联系电话:0691—2140477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4月21日
10000.00元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