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惠民东旭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金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22MA1D4T3W2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二九○农场幸福小区二区8栋西厢房04单元04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滨市监处罚〔2026〕8号
2026年3月5日绥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齐春雷、王天元对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惠民东旭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0粒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0粒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的“南孚电池聚能环4”7号电池,上述产品与正品鉴别点明显不符。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绥市监强制[2026]JL1 号)。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6年3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向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寄出鉴定委托书-份。3月16日,我局收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回函-份,证实上述商品非该公司生产,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6日将《鉴定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对经营者候金梅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3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7日从业务员手中以60元的价格购进了40粒7号“南孚电池聚能环4" ,当事人称销售价格为每粒2元,货值金额为8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南孚电池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也未索要留存进货票据,不能证明上述南孚电池为其合法取得。截至案发时,尚未对外销售上述南孚电池,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40粒7号“南孚电池聚能环4”电池。
0.00元
-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