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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星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征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7GRPCD2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东环村桥林119号北面间(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30
(2026)浙1081民初78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江西意途鞋业有限公司,台州星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2
2024-12-02
(2024)浙0108民初646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台州星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蔡**,抖跃(杭州)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3
2023-09-11
(2023)浙1081民初80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星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祝**,义乌市晟大商贸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4
2023-03-22
(2023)浙1081民初18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星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小石头鞋服商行
温岭市人民法院
5
2023-03-21
(2023)浙1081民初18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星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小石头鞋服商行
温岭市人民法院
6
2023-03-10
(2023)浙1081民初15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星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台州市伊梧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7
2023-02-27
(2023)浙1081民初15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星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台州市伊梧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6
2023-03-21
(2023)浙1081民初18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星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小石头鞋服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32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11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瑞安市云周街道坳头村的台州星锐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施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内发现标有“”标识的鞋子数量为540双,标有“”标识的鞋子数量为254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标志合法使用手续,当事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局依法对上述鞋子予以扣押,并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商标是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注册号:48656891A,申请人为***,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鞋,在专用权期限内;“”商标是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注册号:72188228,申请人为***,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鞋,在专用权期限内。当事人在明知其购进的鞋子为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于2025年8月20日从台州温岭处理鞋市场购进标注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的鞋子540双,标注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的鞋子254双用于销售,购进价格为每双18元,销售价格为每双20元。其于2025年9月1日搬至瑞安市云周街道坳头村处从事鞋子销售经营活动。至2025年9月11日案发时止,尚未销售。以上合计违法经营额1588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标有“”标识的鞋子数量为540双,标有“”标识的鞋子数量为254双);2.罚款3176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3176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标有“”标识的鞋子数量为540双,标有“”标识的鞋子数量为254双);2.罚款3176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31760元,上缴国库。
3176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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