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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助邦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虎珊珊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23399393415A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西岔园区西岔镇火家湾村中快速路东段12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4
(2024)甘0423民初14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助邦建材有限公司
甘肃恒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郭**
景泰县人民法院
2
2022-06-27
买卖合同纠纷
戴**,兰州助邦建材有限公司
孙**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10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助邦建材有限公司、戴彬俤
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1
2024-06-05
(2024)甘0423民初14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助邦建材有限公司、甘肃恒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市监(一分)罚﹝2025﹞4号
2025年3月27日,本局接到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我辖区兰州助邦建材有限公司的通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使用2台叉车(设备编号分别为:020301VB70,JP52598)进行作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历次检验合格报告以及使用登记。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兰新市监特令〔2025〕第22号)并送达,对涉案设备进行了现场查封,当场制作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兰新)市监(企服)封字〔2025〕11号),当事人现场管理人员戴彬俤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本局于2025年3月31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31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戴彬俤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戴彬俤按照《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兰新)市监(企服)提通〔2025〕16号)的要求,提供了相关全部证据材料,认可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事实。经查,当事人是上述叉车的使用单位,2025年3月27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罚款39000元,上缴国库。
39000.00元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
2025-05-21
2
(兰新)市监罚﹝2025﹞4号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不能提供叉车有效检验报告,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戴彬俤陈述确实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等违法事实。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对兰州助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39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39000元,大写叁万玖仟元整。
39000.00元
西岔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3
(兰新)市监(一局)罚﹝2025﹞4号
2025年3月27日,本局接到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我辖区兰州助邦建材有限公司的通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使用2台叉车(设备编号分别为:020301VB70,JP52598)进行作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历次检验合格报告以及使用登记。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兰新市监特令〔2025〕第22号)并送达,对涉案设备进行了现场查封,当场制作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兰新)市监(企服)封字〔2025〕11号),当事人现场管理人员戴彬俤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本局于2025年3月31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31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戴彬俤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戴彬俤按照《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兰新)市监(企服)提通〔2025〕16号)的要求,提供了相关全部证据材料,认可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事实。经查,当事人是上述叉车的使用单位,2025年3月27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罚款39000元,上缴国库。
39000.00元
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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