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香格里拉市柯林健康管理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和建康注册资本:5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533401MADLD0916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尼史村委会拉咱组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迪香处罚〔2025〕68号
经查,2025年7月9日销售给消费者的5瓶白色粉状产品是用天麻、石斛、贝母、竹参及上述几种丸状产品混合打粉而成,小计销售价为人民币15480(壹万伍仟肆佰捌拾)元,3瓶粉状产品是用松露、天麻及上述几种丸状产品混合打粉而成,小计销售价为人民币7740(柒仟柒佰肆拾)元。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到我局提供带包装未开封的比对产品,在当事人陪同下,我局执法人员将比对品逐一打开进行比对,经比对,写有“塞珠栋勒 胃”字样的丸状产品与比对产品塞珠栋勒(康巴德格埃旺藏药)外观性状基本一致,写有“十八味诃子丸 肾”字样的黑棕色丸状产品与比对产品阿如交结(诃子十八味)(康巴德格埃旺藏药)外观性状基本一致,写有“吉尼根色 糖尿病”字样的丸状产品与比对产品吉尼根色(糖康灵)(康巴德格埃旺藏药)外观性状基本一致,写有“崩查尼昂/鹿血丸 关节”字样及写有“虫草 一周2-3次 早上空腹一半勺”字样的丸状产品与比对产品崩查尼昂(康巴德格埃旺藏药)外观性状基本一致,写有“肺”字样的丸状产品与比对产品佐沃尼昂(康巴德格埃旺藏药)外观性状基本一致,写有“黑冰丸 胃 胆”字样的丸状产品与比对产品嘎纳久巴(康巴德格埃旺藏药)外观性状基本一致,写有“二十五味珊瑚丸 头晕 血压 神经性”字样的丸状产品与比对产品珍珠七十丸(康巴德格埃旺藏药)外观性状基本一致,无标签的丸状产品与比对产品俄姆尼昂(康巴德格埃旺藏药)外观性状基本一致。上述产品存在混放,根据比对结果,在当事人的陪同下,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整理归类并重新称重,具体如下:1.塞珠栋勒 胃(塞珠栋勒)70.8克,2.十八味诃子丸 肾(阿如交结(诃子十八味))17.3克,3.吉尼根色 糖尿病(吉尼根色(糖康灵))270.5克,4.崩查尼昂/鹿血丸(崩查尼昂)398.6克,5.肺(佐沃尼昂)62.3克,6.黑冰丸 胃 胆(嘎纳久巴)249.8克,7.二十五味珊瑚丸 头晕 血压 神经性(珍珠七十丸)260.8克,8.无标签(俄姆尼昂)130.3克。因当事人提供的上述8种比对产品外包装未载明国药准字或院内制剂字号,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发函至德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协助调查,同时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期间告知书》(云市监迪香鉴期〔2025〕1-61号)。经德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2025年8月27日,我局收到协查复函(德市监函〔2025〕90号),函称经核实,我局提交的产品均为德格县辖区根秋祥所有的制剂室生产的藏药产品,产品包装内容与该制剂室产品包装信息一致,该产品是根秋祥销售给康定市泽仁邓朱,后由泽仁邓朱转卖给香格里拉市柯林健康管理服务店和建康。在收到该复函后,我局立即联系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以800元/市斤的价格购进了写有“塞珠栋勒 胃”字样的丸状产品、以400元/市斤的价格购进了写有“十八味诃子丸 肾”的丸状产品、以400元/市斤的价格购进了写有“崩查尼昂/鹿血丸 关节”和“虫草 一周2-3次 早上空腹一半勺”的丸状产品、以320元/市斤的价格购进了写有“肺”的丸状产品、以400元/市斤的价格购进了写有“黑冰丸 胃 胆”的丸状产品、以800元/市斤的价格购进了写有“二十五味珊瑚丸 头晕 血压 神经性”的丸状产品、以350元/市斤的价格购进了无标签(俄姆尼昂)的丸状产品。我们认为上述产品经比对与当事人提供的比对品康巴德格埃旺藏药外观性状基本一致,该产品的外包装标识有主要成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药品特征,结合德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我局执法人员认为上述8种丸状产品为药品。2025年7月9日,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的5瓶白色粉状产品,每瓶用天麻、石斛、贝母、竹参及标称“塞珠栋勒 胃”丸剂3颗和标称“二十五味珊瑚丸 头晕 血压 神经性”丸剂2颗混合后打粉。另3瓶粉状产品,每瓶是用松露、天麻及标称“塞珠栋勒 胃”丸剂3颗和标称“十八味诃子丸 肾”丸剂2颗混合后打粉。现无证据证明该8瓶粉状产品是以药品进行销售,当事人承认该粉状产品用于食用,我局执法人员认为该粉状产品为食品。2025年8月27日,我局予以解除云市监迪香强制〔2025〕8-16号的强制措施,同时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述财物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并送达了《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云市监迪香强制〔2025〕1-61号)、《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云市监迪香物清〔2025〕1-61号)。故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4590.74元(贰万肆仟伍佰玖拾元柒角肆分),因已向消费者退款,故无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2.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2953.71(壹拾贰万贰仟玖佰伍拾叁元柒角壹分)。(上缴国库)
122953.71元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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