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大阳镇星野营地烤肉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二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5MAEGHE4C1T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大阳镇四分街村贯俐巷广场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泽市监处罚〔2025〕109号
泽州县大阳镇星野营地烤肉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4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5年4月29日办理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5月1日开始营业。当事人2025年7月21日经营的“精品牛肉粒”(产品名称:速冻调理肉制品{生制品},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5年5月10日,生产厂家:山东豪轩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是2025年5月20日在郑州市惠济区宜丰冷冻食品商行购进的,是供货商通过豫晋物流发货,货物到达晋城市后,电话通知经营者李亮亮到豫晋物流晋城点(办公地址在晋城市城区闫庄)自提。当事人购进时索要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货票据,有与供货商郑州市惠济区宜丰冷冻食品商行的转账记录截屏,但不能提供同批次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者李亮亮称只购进了一次,购进数量为1件,规格是8袋/件,2.5Kg/袋,购进价是520元/件,即13元/斤。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精品牛肉粒”(产品名称:速冻调理肉制品{生制品})是用来制作菜品“和牛雪花牛肉粒”和“香煎牛仔粒”的,售价均为36元/份,每份用量是1斤。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4本“点菜单”,但均未填写时间,经营者李亮亮称这4本点菜单是该店从开业到7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有的销售单据。查看该店的点菜单,其中1张记录有“和牛雪花牛肉粒”、3张记录有“牛肉粒”、1张记录有“香煎牛仔粒”,共计销售5份。另外,该店在抖音平台上架有团购活动,有“4-5人烤肉烧烤”和“8到10人烧烤烤肉套餐”,均包含有菜品“和牛雪花牛肉粒”,销量分别为3和1,李亮亮称抖音平台团购价与店里的销售价(36元/份)不一致,抖音平台上打7折,即25.2元。经查,上述精品牛肉粒”(产品名称:速冻调理肉制品{生制品})作为原料制作的菜品共销售9份,共使用9斤。除去2025年7月21日抽检时采样1.24Kg(即2.48斤),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扣押2.5Kg(即5斤),对于剩余的原料(23.52斤),经营者李亮亮称由于解冻后当天卖不出去,第二天就不能使用了,只能销毁或者自己店里人、朋友或家里人吃了。当事人提供有一份《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登记表》,但未标注废弃物品名称。抽检费用为32元/斤。
调查证实,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依现有证据证明,涉案货值金额为36元×5+25.2元×(3+1)+32元×2.48+13元×(23.52+5)=730.92元,违法所得为36元×5+25.2元×(3+1)+32元×2.48=360.16元。
因涉案速冻调理肉制品{生制品}的供货方为郑州市惠济区宜丰冷冻食品商行购进,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2025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当事人在菜单中标注“和牛
1.警告;
2.没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泽市监强制〔2025〕32号所扣押物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泽市监强制〔2025〕32号];
3.没收违法所得360.16元;
4.罚款2500元;
以上3、4两项罚没款共计2860.16元。
2500.00元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