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品信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燚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6E85UH8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安置1期2组团4单元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3﹞280号
调查认定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9日在抖音品台上通过1笔订单向张烈森以476元/件的价格出售“茅台镇经典酱香”酒5件,交易额2380元(含3元优惠券减免额);于3月23日在抖音品台上通过1笔订单向张烈森以476元/件的价格出售“茅台镇经典酱香”酒5件,交易额2380元;于3月28日在抖音品台上通过2笔订单向张烈森以476元/件的价格出售“茅台镇经典酱香”酒30件,交易额14280元;于3月23日在抖音品台上通过1笔订单向李丽红以476元/件的价格出售“茅台镇经典酱香”酒20件,交易额9520元,共计交易额28560元,即非法经营额与货值金额为28560元,已全部退款,未接到退回货物,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所出售“茅台镇经典酱香”酒,其中酒与容器白瓷瓶构成的白瓶酒为2018年12月4日以20元/斤/瓶从仁怀市官丰酿酒作坊购得,共计购入2000瓶,总价40000元;后当事人于2021年自行对上述白瓶酒贴标装箱,包装价格为12元/件(6瓶/件)。 仁怀市官丰酿酒作坊与仁怀市酿丰酒业有限公司为同一酒厂注册的两个不同名称营业执照,2021年以前生产白酒所用生产资质为仁怀市官丰酿酒作坊小作坊证,2021年开始使用仁怀市酿丰酒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所售“茅台镇经典酱香”酒在背标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仁怀市酿丰酒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该公司授权,且背标外观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背标图案相同。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3年4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1份、当事人委托书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燚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涛、黄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3年5月6日、5月22日、6月15日对刘涛询问笔录各1份、对黄灿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谅解书1份,证明:(1)当事人主体资格,(2)当事人配合调查事实,(3)黄灿为当事人合伙人事实,(4)当事人经营“茅台镇经典酱香”酒事实,(5)当事人经营的“茅台镇经典酱香”酒为从仁怀市官丰酿酒作坊购买白瓶散酒自行包装而成,成本为132元/件(6瓶/件),(6)目前当事人手中无“茅台镇经典酱香”存货的事实; 2.仁怀市酿丰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仁怀市官丰酿酒作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仁怀市官丰酿酒作坊酒类流通随附单复印件1份、仁怀市酿丰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仁怀市官丰酿酒作坊投资人)吴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仁怀市酿丰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吴卓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吴卓林询问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用于包装“茅台镇经典酱香”酒的白瓶散酒为2018年12月4日从仁怀市官丰酿酒作坊以20元/斤/瓶价格购买,该散酒为正规产品,(2)仁怀市酿丰酒业有限公司与仁怀市官丰酿酒作坊为同一酒厂注册的两个不同名称营业执照,2021年以前生产白酒所用生产资质为仁怀市官丰酿酒作坊小作坊证,2021年开始使用仁怀市酿丰酒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3)当事人在“茅台镇经典酱香”酒背标上标注
罚款0.86万元#
86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0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