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海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0MA19MMAB0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林城社区林城街盟科购物中心地下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7
(2022)黑0717民初1862号
劳动争议
樊*
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3
2021-10-18
(2021)黑0717民初1404号
劳动争议
樊*、肇州县世纪华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285.8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45号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经营的食品标识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八元四角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三十八元八角八分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识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二十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八元九角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七十六元一角八分的行政处罚。
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