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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曲鲜惠生活用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曲兴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17X4RC6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金巢华府11-6、11-7、11-8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11
2022-06-28
(2022)吉0284民初1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磐石市曲鲜生生活用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食处字〔2023〕46号
023年7月5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磐石市曲鲜生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苞米香粗粮王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8月1日,我局接到编号为SBJSP2306539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显示磐石市曲鲜生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苞米香粗粮王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爽、姬汉国向磐石市曲鲜生生活用品超市送达了由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编号为SBJSP2306539的检验报告及编号为SBJ23220000238744433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库房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苞米香粗粮王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2-06-22)66瓶,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从吉林市春城酿酒厂购进了10箱生产日期为2022-06-22的苞米香粗粮王酒,每箱12瓶,进货价格为72元/箱。2023年7月5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磐石市曲鲜生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苞米香粗粮王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BJSP2306539)显示: 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当日, 当事人已售出上述苞米香粗粮王酒54瓶,其中6瓶销售给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作为抽样检验样品,48瓶销售给了消费者,销售价格为10元/瓶。当事人未售出产品66瓶,本局于2023年8月2日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索要了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报告,但并没有查验该检验报告的具体内容,未核对该检验报告的检验样品规格,其索取的检验报告不是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测酒精度实测值与其标签标注酒精度不符的苞米香粗粮王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已涉嫌构成上市销售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出厂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涉嫌构成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三)罚款5000元; (四)没收违法经营的2022-06-22批次苞米香粗粮王酒66瓶。
5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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