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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珍品轩山特产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洪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D3W0G85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一旅社住宅楼6号门市(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4]64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珍品熊胆”和“破壁灵芝袍子粉”包装上无相应的药品或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及标志。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在双阳区昆茂家庭农场,法人名叫池静东处购进“珍品熊胆”4盒,进货价280元/盒,销售价400元/盒;该商品规格为5粒胶囊约2克左右,一盒共有20粒胶囊,截至目前,当事人销售了3盒,库存1盒。当事人购买这种产品使用的是微信转账,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但没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检测报告,且该产品包装上未见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标准等标签信息。当事人知其上述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所涉及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该批货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1200元。2023年11月26日,当事人在山东芝烨药业有限公司,法人名叫靖若冰处购进的“破壁灵芝袍子粉”4盒,进货价100元/盒,销售价130元/盒;截至目前,当事人销售了3盒,1盒自己使用,未再购进,现场未有库存。当事人购买这种产品使用微信转账,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但没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检测报告,且该产品包装上未见生产地址、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标准等标签信息。该批货货值金额520元,违法所得390元。该两种产品违法所得共计1590元。 对于当事人未能提供两种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宝市监责改〔2024〕6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市监当罚〔2024〕64 号和《送达回证》两份,当事人确认签收。 因该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履行调解职责时,一方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宝清县珍品轩山特产商店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3.当事人健康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上岗工作资格; 4.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持有供货商资质、进货台账和转账记录,但未能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检测报告,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两份,现场笔录 1 份,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未能正确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且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其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且该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情况; 5.2024年6月6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对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行了改正; 6.2024年5月27日和2024年6月6日的现场照片共两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公民投诉举报信》两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形成证据链条。 2024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宝市监罚告字【2024】64号《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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