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鑫泰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慧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C8PH1R6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银泉小区11号楼9单元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122号
依据《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2026年0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七台河市鑫泰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药店销售的“维U颠茄铝胶囊II”无价签,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上述药品当场提供了随货同行单及相关资质。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该药店柜台上摆放的1盒“维U颠茄铝胶囊II”未明码标价是因为该药品是新到店的,未及时制作价签,该药货值金额为15.5元,到店后还没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周慧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2026年05月13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该药房正在营业中,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及执法人员对七台河市鑫泰大药房的现场检查情况。
3、对七台河市鑫泰大药房法定代表人周慧玲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药店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情况。
4、“维U颠茄铝胶囊II”药品外包装照片及随货同行单照片各2份,证明上述两种药品为该药店经营且购进渠道合法。
5、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6、执法过程录像视频、门面照片、现场照片,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盖章认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6-06-23
2
七市监处罚〔2024〕2101号
销售药品未向顾客开具药品销售凭证案
警告
-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