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桃市郭骨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青青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CR8CDB2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汉江路东侧E栋1-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413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陈述2024年10月25日,一名陌生男子自称是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上门向当事人推销药品,当时正是“熬膏滋”的季节,当事人就购进了1盒“老君堂”牌鹿角胶,付款350元,其包装盒标注有“国药准字Z410220799;产品批号:220314;生产日期:2022.03.14;有效期至:2025.02。”等内容。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老君堂”牌鹿角胶没有供货方的资质,没有《随货同行单》及发票,也没有业务员的联系方式。2025年3月14日,上述“老君堂”牌鹿角胶已经超过了有效期,当事人以58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举报人。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580元,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法所得为58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0元;2.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共1058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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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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