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楠木渡镇曹科琴图书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科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1MA6EQRHF7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村桥坡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2024]206号
当事人曹科琴于2013年4月23日,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投诉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明码标价开展打字复印服务。
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核实,当事人清楚开展打字复印服务需要公示价格,之前也张贴了相关价格表,后面表滑落了以后就忘记重新公示了。据当事人称:该店平时没有相关的营业(销售)记录,对于投诉中提到的2024年8月31日投诉人在该店消费了187元的情况是属实的。当时投诉人打印了3份资料,1份彩打,2份黑白复印,黑白复印当时收取的是0.8元/页,彩打是2元/页。同时该店开展打字复印,考虑到纸张、机器的成本,一般就是30%的利润,如2024年8月31日打印3份资料,收取了187元,利润就是187×30%=56.1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查实销售信息,故只能以当事人陈述为准。至此,执法人员查实了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开展打字复印服务的违法行为,违法开展打字复印服务的违法所得为56.1元。
本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我局具有管辖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和执法视频,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属实;
2.曹科琴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开阳县楠木渡镇曹科琴图书经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身份属实;
3.2024年9月26日,对曹科琴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知晓并认可,同时查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开展打字复印服务的违法事实。
罚款0.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元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2
开文罚字2023第006号
2023年5月23日11时,开阳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会同县“扫黄打非”办、楠木渡镇文化中心、市场监管等负责同志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一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显示有效期至2020年5月15日止,未及时更换已过期,二是店内有销售《网络校园动漫小说系列图书》《阿衰》《阿Q》共106册,未能向本机关提供进销货清单票据,2023年5月2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曹科琴在接受《调查询问笔录》中陈述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暨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 (一) 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的侵权出版物106册(壹佰零陆册)的行政处罚。
0.00元
开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06-08
3
开文综罚字2023第006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暨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没收涉案侵权出版物106册的行政处罚
0.00元
开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