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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陈村镇小红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小红注册资本:0.0001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2MA6XA5J4X1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陈村镇尹家务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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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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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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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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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凤烟处﹝2025﹞第011号
2025年5月22日15时03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陈村镇尹家务街道(村委会斜对面)小红综合商店,向当事人叶小红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叶小红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当场在其店内仓储区及卷烟货架下查获装于纸箱及手提袋内非本店32位喷码的违法卷烟延安(软)34条、好猫(猴王磨砂)6条、兰州(硬精品)1条、好猫(长乐)7条共计4个品种48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宝鸡市凤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凤烟存通[2025]第020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叶小红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在周边商店收购的,当事人将上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叶小红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文件,当事人叶小红违法进货总额为409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叶小红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叶小红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095.00元7%的罚款计286.65元的行政处罚。
286.65元
宝鸡市凤翔区烟草专卖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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