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6MA24RKN45M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鑫悦生活广场2幢1714室-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仓交路执﹝2025﹞551号
接举报材料后,太仓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07 月 09 日 09时 30 分在太仓市城西北路 98 号处对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开展调查。经查,驾驶员郑关飞驾驶苏 EDB8830(绿)小型轿车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注册至当事人构建及运营管理的“雷利出行”网约车服务平台,并由当事人派单至驾驶员郑关飞驾驶苏 EDB8830(绿)小型轿车提供网约车运输服务。2025 年 3 月 18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当事人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通过其构建的“雷利出行司机端”平台软件向驾驶员郑关飞发布网约车订单 8 单,运费按照行驶时间及里程结算。截止 2025 年 3 月 24 日,驾驶员郑关飞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5000.00元
太仓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5
2
苏交路执〔2025〕2194号
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5000.00元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2025-08-25
3
苏交路执〔2025〕2193号
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5000.00元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2025-08-25
4
苏交路执〔2025〕1681号
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5000.00元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2025-08-07
5
苏交路执〔2025〕1702号
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5000.00元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2025-08-07
6
苏交路执〔2025〕1704号
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5000.00元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2025-07-09
7
苏交路执〔2025〕1656号
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5000.00元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2025-07-09
8
苏交路执〔2025〕1635号
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5000.00元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2025-07-09
9
苏交路执〔2025〕1754号
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5000.00元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2025-07-09
10
苏交路执〔2025〕1653号
杭州邮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案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5000.00元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