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粟冬生调味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粟冬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6FL42Q2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金盆街道满仙农贸市场1-1-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18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在都匀市渝美旭副食配送部购进上“黄金豆”(计量方式:称重,生产厂家:郯城迪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6月14日,保质期:180天)10件,规格5kg*6/件,6包/1件,购进价格125元/件,购进金额1250元,1包分装12小包,成本价1.74元/小包,销售单价为3元/小包,共销售1小包;“香脆椒”(净含量:2.5kg,生产厂家:贵州省贵三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628,保质期:8个月)5件,规格2.5kg*6/件,6包/1件,购进价格220元/件,购进金额1100.00元,1包分装13小包,成本价2.82元/小包,销售单价为3元/小包,共销售7小包;2023年8月12日在贵阳蜀味购进“干豆豉”(净含量:2.5kg,生产厂家:贵州椒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3/06/01,保质期:10个月)5件,2.5kg*6包,6包/1件,购进价格135元/件,购进金额675元,1包分装10小包,成本价2.55元/小包,销售单价为3元/小包,共销售6小包;2023年8月19日在独山县城关金太阳食品批发购进上述“油炸花生米”(产品净重:50斤,生产厂家:独山县城关金太阳食品厂,生产日期:2023.7.21,保质期:4个月)1件,1件50斤,购进价格400元/件,购进金额400元,1包去部分分装了6小包,成本价4元/小包,销售单价为5元/小包,未卖出。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后,为了方便顾客购买,提前包装部分小包装便于销售,将其摆放在店内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方式为客户自选,小包装外包装上没有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内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涉案食品原外包装图片、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至案发当日,该店货架上有上述涉案食品1、小包装黄金豆(无标签标识)11包;2、小包装香脆椒(无标签标识)6包;3、小包装干豆豉(无标签标识)4包;4、小包装油炸花生米(无标签标识)6包在货架上待售。故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2包×3元/包+13包×3元/包+10包×3元/包+6包×5元/包=135元。违法所得:1小包×(3元/小包-1.74元/包)+7小包×(3元/小包-2.82元/包)+6小包×(3元/小包-2.25元/包)=7.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到平塘县粟冬生调味品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三、《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JP-5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四、《财物(场所、设施)清单》(2023-JP-5号)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具体信息;
证据五、《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平市监延强字〔2023〕JP-5号)及《送达回证》各一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