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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润嘉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柯有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EBFDW2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经济开发区五一大道46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3〕294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柯有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阳新县润嘉生活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20222MA4EBFDXX28 住所(住址):阳新县经济开发区五一大道46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柯有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0222197502090050 联系电话:13385262801 联系地址:阳新县经济开发区五一大道462号。 2023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接投诉举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超市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调查,并指派罗祖鸿(执法证号:17020230221)、李妹(执法证号:170202230168)两位同志负责调查该案。 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在接投诉举报食品检查中发现货架上摆放有“友味仙”花椒粉,净含量:60克/瓶,生产厂家:南昌无味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5瓶,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年底,由阳新食品业务员送货上门的,购进价:3元/瓶,对外销售价3.5元/瓶,共购进了10瓶,之前 卖了5瓶,还剩余5瓶在货架上没有及时清理。该超市没有建立食品台账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场进行了扣押。 三、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2023年7月17日10时29分至2023年7月17日11时15分,对当事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情况。 证据二: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相片4张,证明当事人涉案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 证据三:2023年7月1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留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7月17日,《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以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情况。 证据五:2023年7月18日11时15分至2023年7月18日11时58分,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购进情况及使用情况。 证据六: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材料提供方及询问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3年8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市监听告[2023]85号)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有关情况,主动中止使用,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罚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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