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邻子园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亮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81MADJPTXU9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大冶大道(琪豪花园)158-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6〕1号
2025年9月8日,我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新鲜龙眼进行抽检。经检验,新鲜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鲜龙眼的《检验报告》(NO:SP202510670)。在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明情况,2025年11月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围绕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4年5月16日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载明有名称:大冶市邻子园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DJPTXU9L ;经营者:袁亮;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大冶市东风路街道大冶大道(琪豪花园158-2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水果批零。
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从事西瓜、苹果、芒果、葡萄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工作,袁亮(身份证号码:420281198803215739)全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现查明,2025年9月7日当事人从湖北佳成果品有限公司购进1件(20斤)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7.75元/斤,购进金额为155元。由于新鲜龙眼销售价格根据新鲜度每日进行适当调整,以15.8元/斤、15.79元/斤的销售价格向顾客销售,其中,4.524斤新鲜龙眼作为抽样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样品,收取货款71.47元,2025年9月7日至9月9日向顾客销售9.732斤,销售金额共计153.71元,剩余的新鲜龙眼由于品相差报损,报损新鲜龙眼10.096斤。
? 另查明,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购进凭证、付款记录等材料,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查验了新鲜龙眼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购进价格也没有异常,可以排除主观上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新鲜龙眼的行为。另外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数量小,其经营场所也未发现“二氧化硫”食品添加剂,可以排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由当事人造成。
? 又查明,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执法办案系统”中未查询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同时查询12315投诉举报平台,也没有消费者反映因食用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引起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的信息。
? 还查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公示召回涉案产品,履行了整改措施。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免于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4.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故对当事人行政处罚裁量为免于处罚阶次。
鉴于当事人符合免予处罚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