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华益康芝堂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海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C9PG25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元明街5委长安街8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医保处字﹝2023﹞第13号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飞检组于 2023年9月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2021年5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存在超限制使用安宫牛黄丸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问题1项,共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03395.91元。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规定 , 决定对勃利县华益康芝堂医药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2.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203395.91元;3.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203395.91元。
203395.91元
勃利县医疗保障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