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兰美坊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贵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K53Y4F5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宏伟南路27号宝安商业广场1栋1层1101-1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81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购进情况如下:
序号 品名 购进
日期 供货单位 进货
数量 限期使用日期 进货
价格 销售
价格
1 “朵瓣坊”牌靓肤冻干粉套盒 2023.12 广州新锐公司 2盒 2025.12.20 380元/盒 680元/盒
2 “强生”牌婴儿清润保湿霜 2023.04 杰露泰理(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10袋 2025.11.07 1.8元/袋 2元/袋
3 “丸美”牌轻透户外防晒乳 2023.04 广州向禾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盒 2026.01.08 49.5元/盒 99元/盒
4 “佰草集”牌典萃5#玻尿酸水润霜 2021.12 武汉安资汇公司 2盒 2025.05.25 65元/盒 130元/盒
5 “朵瓣坊”牌清肌草本面膜膏 2023.12 广州新锐公司 2盒 2024.08.19 129元/盒 258元/盒
6 “琳珈”牌V7悦色修容气垫(cc) 2019.12 广州新锐公司 3盒 2023.09.25 49.5元/盒 99元/盒
7 “丸美”牌丸美多肽蛋白提拉乳 2023.04 广州向禾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盒 2026.03.10 108.5元/盒 217元/盒
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据当事人陈述进货票据已遗失,供货方的经营资质和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部分化妆品可以提供,但有些化妆品生产厂家已经停产,已经无法取得联系。上述化妆品的销售情况如下:
序号 品名 销售
价格 购进
数量 保质期内
销售数量 限期使用
日期 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数量 扣押
数量
1 “朵瓣坊”牌靓肤冻干粉套盒 680元/盒 2盒 2025.04
销售1盒 2025.12.20 0 1盒
2 “强生”牌婴儿清润保湿霜 2元/袋 10袋 2025.03
销售4袋 2025.11.07 0 6袋
3 “丸美”牌轻透户外防晒乳 99元/盒 2盒 0 2026.01.08 2026.03
销售1盒 1盒
4 “佰草集”牌典萃5#玻尿酸水润霜 130元/盒 2盒 2020.03
销售1盒 2025.05.25 0 1盒
5 “朵瓣坊”牌清肌草本面膜膏 258元/盒 2盒 2023.11
销售1盒 2024.08.19 0 1盒
6 “琳珈”牌V7悦色修容气垫(cc) 99元/盒 3盒 0 2023.09.25 0 3盒
7 “丸美”牌丸美多肽蛋白提拉乳 217元/盒 3盒 2025.03
销售1盒
2025.06
销售1盒 2026.03.10 0 1盒
经查实,在上述过期化妆品中,当事人陈述仅于2025年6月销售了1盒“丸美”牌轻透户外防晒乳,销售价格99元。经核算,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按超过保质期后的化妆品计算)为179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扣除成本后为49.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台账,针对检查情况,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1640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5)2000014】,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10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向本局提交了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及销售台账。
据当事人陈述,此次事件系因其店内从业人员配备不足,未严格落实化妆品定期查验管理制度,未对经营场所陈列及库存化妆品开展定期检查,导致部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被及时排查、下架及清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朵瓣坊”牌靓肤冻干粉套盒1盒;“强生”牌婴儿清润保湿霜6袋;“丸美”牌轻透户外防晒乳1盒;“佰草集”牌典萃5#玻尿酸水润霜1盒;“朵瓣坊”牌清肌草本面膜膏1盒;“琳珈”牌V7悦色修容气垫(cc)3盒;“丸美”牌丸美多肽蛋白提拉乳1盒;
2、没收违法所得49.5元;
3、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