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朱巷市场刘光军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光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2FDRA37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朱巷村赵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5〕861号
2025年2月2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着制服,出示执法证,根据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编号:1330604002025022311112471)依法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的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朱巷*****副食品店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货柜上待售的以下食品,在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限:1、统一牌阿萨姆奶茶三瓶,生产厂商为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保质期为9个月,净含量为500ml,售价为3.5元/瓶。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进行强制扣押措施。涉案的食品均由供应商绍兴市上虞区****副食品店配送至当事人处,因相关票据已遗失,进货的数量等信息已无法确定。据当事人自述,涉案的过期食品中,统一牌阿萨姆奶茶进价为2.6元/瓶,售价为3.5元/瓶。超过保质期后,统一牌阿萨姆奶茶曾在2025年2月21日销售出去过1瓶,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按现场查获的过期食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计算.计违法所得0.9元。当事人一次销售过期食品,共计违法所得0.9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为38平米,符合《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4号)第六条的认定条件,属于小食杂店范围,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统一牌阿萨姆奶茶三瓶;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零点玖元(¥0.90元),上缴国库;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2
绍虞市监处罚〔2024〕1224号
2024年7月1日下午现场检查时,有以下食品在当事人店内货柜上待售,且已超过保质期:1、新中牌糟方腐乳4瓶,生产厂商为江苏新中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g/瓶,售价为8元/瓶;2、新中牌糟方腐乳1瓶,生产厂商为江苏新中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g/瓶,售价为8元/瓶;3、新中牌菜包腐乳2瓶,生产厂商为江苏新中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80g/瓶,售价为8元/瓶。2024年8月25日下午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柜上待售的以下食品,在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限:亿乡缘牌糯米京枣12包,生产厂商为杭州亿乡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日,保质期为180天。上述涉案的过期食品均由供应商配送至当事人处,据当事人自述,新中牌糟方腐乳和菜包腐乳进价为7元/瓶,售价为8元/瓶;亿乡缘牌糯米京枣进价为7.5元/斤,售价为9元/斤。超过保质期后,新中牌糟方腐乳曾在2024年6月28日销售出去过1瓶,计违法所得1元。亿乡缘牌糯米京枣曾在2024年7月19日销售出去过1次,计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两次销售过期食品,共计违法所得2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按现场查获的过期食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计算,共计为63.2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为38平米。
2024年7月1日下午现场检查时,有以下食品在当事人店内货柜上待售,且已超过保质期:1、新中牌糟方腐乳4瓶,生产厂商为江苏新中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g/瓶,售价为8元/瓶;2、新中牌糟方腐乳1瓶,生产厂商为江苏新中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g/瓶,售价为8元/瓶;3、新中牌菜包腐乳2瓶,生产厂商为江苏新中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80g/瓶,售价为8元/瓶。2024年8月25日下午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柜上待售的以下食品,在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限:亿乡缘牌糯米京枣12包,生产厂商为杭州亿乡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日,保质期为180天。上述涉案的过期食品均由供应商配送至当事人处,据当事人自述,新中牌糟方腐乳和菜包腐乳进价为7元/瓶,售价为8元/瓶;亿乡缘牌糯米京枣进价为7.5元/斤,售价为9元/斤。超过保质期后,新中牌糟方腐乳曾在2024年6月28日销售出去过1瓶,计违法所得1元。亿乡缘牌糯米京枣曾在2024年7月19日销售出去过1次,计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两次销售过期食品,共计违法所得2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按现场查获的过期食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计算,共计为63.2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为38平米。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4年7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两页,投诉单及附件一份六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新中牌糟方腐乳和菜包腐乳共7瓶的基本情况;证据二:2024年8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两页,投诉单及附件一份七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亿乡缘牌糯米京枣共12包的基本情况;证据三: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四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刘**委托当事人的负责人刘**处理本案;证据四: 2024年7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限的新中牌糟方腐乳和菜包腐乳共7瓶的事实;证据五: 2024年9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限的亿乡缘牌糯米京枣共12包的事实;证据六:2024年7月1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共3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证据七:2024年8月25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共3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书(绍虞市监罚告〔2024〕11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为38平米,符合《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4号)第六条的认定条件,属于小食杂店范围,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糟方腐乳、菜包腐乳7瓶和亿乡缘牌糯米京枣12包;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整(¥2.00元),上缴国库;三、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1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