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桂英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晁景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8MA6LLLL88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元江县因远镇集贸市场南北路4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06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1 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5年7月31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5年7月31日,取得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4、2025年7月15日,由元江县因远中心小学北泽小学、卡腊小学食堂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马铃薯生产经营食品案中取得询问笔录复印件4份,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出具编号NO:SC202500345、NO:SC202500335《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有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建议: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 认识态度好,且违法行为轻微,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原则,经综合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
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
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伍元捌角(65.8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
3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