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壹品环保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宏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17BN956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住宅2号楼102号房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6〕2号
经查,当事人不具备生产可降解塑料袋的资质,抽检不合格产品为当事人委托吉林省开顺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可提供委托加工合同、生产单位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委托生产的塑料购物袋上标明被委托生产单位的厂名、厂址等信息,仅标注当事人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当事人依据委托加工合同向吉林省开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0.31元/个的价格支付货款,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为2024年1月30日生产,共生产3500个,合计支付货款1085.00元,可提供生产记录、销售出库单及付款发票。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销售给长春欧亚柳影路超市有限公司站前店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3500个,销售价格为0.40元/个,可提供销售单据。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400.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15.00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生产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未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二章分则,第四节序号86“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标准,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上述裁量。综上,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5.00元;2.罚款7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5.00元。
7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