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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方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6MA2AE6YY7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长街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991号
?经查明:当事人周方才于2023年9月4日,从宁海县某供货商处(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信息),均以X元/kg的价格,购入活体鲫鱼4kg、活体黑鱼6kg,均以3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9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前述2kg库存活体鲫鱼、5kg库存活体黑鱼进行抽样,分别抽取检验用样品1.5kg(含备样0.75kg,以30元/kg的价格购买)、1.9kg(含备样0.8kg,以30元/kg的价格购买),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备份样品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保管。该检验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编号分别为202336877、202336878的2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记载如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活体鲫鱼检验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的实测值为275μg/kg、活体黑鱼检验项目中恩诺沙星项目的实测值为300μg/kg,标准指标均为≤100μg/kg,单项判定均不合格,检验依据均为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2023年10月9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无库存。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60元。2023年10月9日,被本局查获。另经查明:当事人周方才在采购前述活体鲫鱼、活体黑鱼时,未如实记录前述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4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
当事人周方才采购前述活体鲫鱼、活体黑鱼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周方才销售前述不合格批次的活体鲫鱼、活体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在市场内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4平方米,从业人员仅1名,属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的情形,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对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相同。依照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为体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60元。???????????????????????????????
3000.00元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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